酒駕致死最重10年 孫大千:過失應改成故意!視同殺人

▲臺中一名方姓男子5日凌晨撞死黃暐翰母親。(圖/記者鄧木卿攝)

記者黃巈禾/臺北報導

臺中市30歲方姓男子5日凌晨3點多駕駛黑色賓士,飆速行經東興路一段與樹義一巷路口時,撞死正在過馬路的黃暐翰母親,並拖行50公尺,肇事後沒報警,還跑進超商買酒喝,稱喝酒是爲了壓驚,警方到場後依規定等15分鐘才酒測,測得酒精值0.4mg/L。對此,國民黨前立委孫大千呼籲,應將過失改成故意。

根據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發後,有民衆目擊,方男肇事後第一時間未下車救人,反倒轉身進入後方的超商買啤酒。警方到場酒測發現,方男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4毫克,引發外界質疑,方男想影響酒測值。警方表示,方姓男子肇事前有無喝酒,檢察官會進行調查,警方到場依法酒測,超過標準,除了過失致死,就是還涉嫌公共危險。

對此,孫大千5日在臉書呼籲政府,應該啓動修法,將酒駕致死及重傷害的判刑認定由過失改成故意,視同一般殺人罪及重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