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國道60秒違規2次!她吃2罰單秒噴4200元…提告獲1張撤銷
▲林姓女子5月間自國道3號引道匯入信義快速道路時,遭民衆檢舉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圖/翻攝Google map)
林姓女子5月間在快速道路上二度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因遭民衆檢舉吃上2張罰單,總計需繳納4200元罰款,但她事後不服挨罰,遂提起行政訴訟,控訴2次違規發生在1分鐘內,行政機關不應重複裁罰,判求撤銷原處分。臺北地院審理時認爲,2次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內,依法確實不得連續舉發,審結判林女僅需繳納第一張被開出的3000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1點。可上訴。
▲林女認爲,行政機關同一時間開出2張罰單爲重複裁罰,遂提起行政訴訟。(圖/翻攝Google map)
林女5月18日晚間9時許開車自國道3號進入信義快速道路,因二度未打方向燈遭民衆檢舉。林女收到罰單時,發現檢舉時間都是9時41分,認爲行政機關裁罰目的在於矯正行爲人違法行爲,怎能同一違規行爲重複裁罰,遂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撤銷。
遭提告的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出庭抗辯,指出雖然林女違規是在同一時間點,但根據檢舉影片,明確可以區隔是兩個行爲,且她行爲均可能造成後方車輛駕駛人,因無法事先了解她行車動向,反應不及致增加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
臺北地院經查後發現,林女第一次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是在國道3甲東向3.1公里處(快速公路),第二次則是在信義快速道路往南的地方,2次違規雖於同一分鐘內(不同秒),但因各遭檢舉,故分別被處3000元以及1200元罰鍰。
法官審結認爲,林女2次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內,應類推適用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不得連續舉發,判定可以撤銷原處分,她只需繳第一張罰單的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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