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2年幼子女尋短獲救 律師求減刑!法官重判莽父5年4月

臺南地院仍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重判5年4月。(中時資料照)

臺中市一名男子離婚後撫養2名未成年子女,因經濟不佳心生厭世,今年1月7日開車載2子女南下臺南旅遊時,竟然在車內尋短。期間,因子女醒來哭鬧,路過的機車騎士發現上前搭救,3人才倖免於難。案經檢方起訴後,男子的律師雖請求酌減其刑,但未獲法官同情,仍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重判5年4月。

審訊時,男子均坦承不諱;律師認爲,男子獨自承受婚姻、工作及家庭上的壓力,在與妻子離婚後,將2名未成年子女接回同住,也悉心照顧子女,但因他聽聞父母準備變賣房子,擔心其債務尚未償還,沒有餘裕可以租屋,恐與子女無處安身,因此焦慮症狀越發嚴重無法控制,一時失慮犯案。

律師還強調,男子素行良好,如果科以殺人未遂罪法定最低刑5年有期徒刑,顯有情輕法重之憾,請審酌他事發後即遭羈押,無法與子女面對面表達歉意,說明他當下的心路歷程,請求法官酌減其刑,使他得以陪伴子女成長。

不過,合議庭認爲,男子固然經濟狀況不佳,但其父母平時會協助照顧2子女,並非已走到窮途末路,況且子女於案發當下,分別已年滿10、11歲,對於外界事務已有自我想法、認知能力,與襁褓中的嬰兒或學齡前兒童有異,經歷本案後,對於其未來成長、發展勢將影響甚鉅;同時,2子女於案發後,也出現逃避、不滿、抗拒的負面情緒,可能對將來生涯與人格發展產生負面不良影響,男子未慮及此情仍攜子女尋短,自屬不該,所爲並無客觀上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之情。

合議庭指出,男子因家庭經濟困窘,萌生輕生念頭,未慮及2子女爲獨立生命個體,竟欲結束自身及2子女性命,絕非可取,不宜輕縱,所幸經路過騎士發現並阻止,2子女並未成傷,並考量他坦承犯行,可見悔意,依法量處其刑。

檢警調查,男子因經濟狀況不佳心情低落,有厭世念頭,原想先帶着子女到臺南旅遊,並在旅程結束後輕生,但慮及子女將頓失所依,因此萌生帶着子女一起死的念頭。

今年1月7日零點21分許,他先在臺南某民宿停車場緊閉車門窗後尋短,但因子女有點醒來,擔心影響民宿生意,纔開車離開,路過機車騎士路過聞到燃燒味道,經查看後發現子女哭鬧,3人先行下車,鍾在一旁安撫。

10分鐘後,男子等人再度上車時,隨即有大量濃煙從車內竄出,騎士立即騎車上前敲擊駕駛座車窗,並拉開駕駛座車門,開啓左後方車門,先讓1小孩下車;不料,鍾男見狀即駕車搭載另名小孩離去,騎士騎車在後追趕,直到東區莊敬與東平路口發現鍾將車停在該處,即上前勸說安撫,小孩則自行下車,直到警方到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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