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猥褻女法官、書記官 判2年2月

停職法官蔡明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蔡明宏在宣判後表示,審理呈現證據足證他並無不法,法院置之不理,未充分斟酌對他有利事證,判決也背離事實,堅決上訴力爭清白;辯護人丁昱仁說,二審會繼續努力。

判決說,蔡明宏二○○七年假借職務上權力對女書記官強制猥褻,有多位證人證詞、差勤資料、手機通聯、手機畫面照片、辭呈、萬芳醫院病歷、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可證。

蔡二○二二年對女法官強制猥褻,有女法官證述、證人證詞、女法官對話紀錄、女法官及蔡各自手機通聯紀錄、女法官身心科就診、心理諮商及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爲證,蔡的犯行確定。

判決說,蔡明宏身爲法官,有多年刑事審判經驗,應知性侵害事件對被害人衝擊極大,但蔡不知潔身自愛,不尊重女書記官、女法官性自主權,案件爆發後均以工作表現或同事相處等問題作爲對方有誣陷動機答辯。

檢方指控,二○○七年十一月七日蔡是士林地院行政庭長,開車載女書記官上陽明山,在人車稀少避車彎於車內環抱、頭貼胸部吸吮女書記官,女書記官制止,蔡還稱「再五分鐘就好」,女書記官驚嚇逃下車,在蔡怒視下又上車。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蔡邀約候補女法官到陽明山土雞城用餐,開車至避車彎稱「頭暈需要暫時休息」,停車後涉嫌揉捏女法官左手腕、掐捏女法官大腿,再隔着褲子摳碰女法官私處。

合議庭依二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強制猥褻罪」對蔡分別判刑一年六月、一年,訂應執行刑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