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珍「出庭有生命危險」聲請停審南港洗錢案 更三審裁準

國務機要費修法除罪,前總統陳水扁等7人免訴,妻子吳淑珍更二審就南港展覽館案犯洗錢罪判刑2年,最高法院去年4月撤銷她有罪部分,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準備程序庭時,吳淑珍「又請假」,律師陳國華指16年前開庭時吳淑珍身體就很差,聲請停止審判,合議庭5月29日裁準。

更三審去年18日開庭時,吳淑珍以「確診」爲由請假,當時法官詢問「又確診?」。律師陳國華突向法官表示這個案子已經審了十多年,16年前吳淑珍第一次出庭時,就沒辦法從頭坐到尾,還需要醫護人員在旁邊待命,何況她現在住在南部,無法長途奔波。陳一邊說,手在空中比劃「這麼大的案子,現在只剩一個洗錢罪」質疑是否非要吳淑珍到庭,他請求停止審判。

吳淑珍與律師團表示,多年來因頸椎、胸椎損傷致全身癱瘓,合併頸部交感神經損傷及低血壓、身體虛弱,近年身體不適,經住院治療後,醫囑認爲因出現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及每日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需急救處理,此爲隨時不穩定病情變化而非痼疾,離開居家保護環境或面臨出庭壓力在醫學上屬絕對禁忌。

吳婦以「出庭應訊將有生命危險」,無法進行訴訟上正常陳述、行使防禦權,有因疾病不能到庭的法律上原因。

合議庭審判長張惠立、受命法官廖怡貞與陪席法官楊仲農審視高雄長庚醫院2023年6月30日診斷證明後,認爲她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每日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需急救處理的情況如前,通常由家屬自行處理,依她病程最新綜合觀察,仍爲高度風險。

更三審認爲吳淑珍確實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法律上原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要件,裁定吳淑珍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吳淑珍以「出庭應訊將有生命危險」,無法進行訴訟上正常陳述、行使防禦權爲由,聲請停審南港展覽館案犯洗錢罪案,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裁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