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監禁,降低犯罪或增加?
▲多蓋監獄並不能解決監獄人滿爲患問題,必須從教化及矯治來降低再犯率。(Photo by legomeee/flicker/示意圖)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中有關獄政的改革,爲其中重要的議題之一,其中又以受刑人超收之問題,爲重中之重。而面對監獄擁擠,最快速的解決方式,就是多蓋監獄,惟從法務部對性侵犯的強制治療處所之找尋過程,既凸顯臺灣刑事司法只重監禁,卻無力矯治的困境,更碰觸到了憲法紅線。
德國於1933年由納粹黨掌權後,針對具有危險性的常習犯,制訂了保安監禁(Sicherverungswahrung)的刑事制裁手段。如此的刑事立法,美其名是爲社會防衛,更是爲矯治犯罪者使其不再犯,惟到底什麼樣的犯罪者具有危險性,致必須於刑罰之外,再爲改造與社會化,就易成爲納粹整肅異己的工具。也因此,所謂的保安監禁,就深深烙印上納粹的標籤。
惟二次大戰結束後,保安監禁的立法並未被去除,而是嚴格化其要件,並將監禁時間規定爲最長10年。不過在1998年,面對暴力犯罪,尤其是性侵害犯的再犯率高,立法者即緩和了適用的要件,更將最長10年期限加以廢除,甚至採取溯及立法,就馬上面臨違憲爭議。而於2004年,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終於對此做出判決。
引起爭議的原因案件,乃是一位殺人未遂犯於服刑期滿後,被判處保安監禁,並於1991年執行,原本可於2001年釋放,卻因立法者廢除最長期限,使其繼續待在矯治機構,讓他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提起訴訟。憲法法院則認爲,此種監禁重在矯治,與刑罰重在懲罰是不同的,且雖無最長期間限制,卻因有每兩年評估再犯風險之規定,故不會因此陷入終身監禁的窠臼。至於聲請人橫跨新舊法之適用,學理上稱爲不真正溯及既往,因執行尚未完畢,致應適用新法,並不違反溯及既往原則,自也無違憲之疑義。
雖然,德國憲法法院對保安監禁採取合憲性解釋,但仍有不少案件因此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就使此種制裁手段,一直在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間擺盪。而我國於2005年1月《刑法》修正時,爲了解決性侵犯再犯之問題,即仿效德國,於《刑法》增訂刑後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並於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
按照《刑法》規定,性侵害犯經評估具有高度的再犯危險時,即便服刑期滿,仍須接受強制治療,直至再犯風險明顯降低爲止。雖然強制治療屬保安處分,可以勉強規避雙重處罰的質疑,但就拘束人身自由而言,實與刑罰相差無幾。又強制治療的期間,僅言明至再犯風險明顯降低爲止,而無最長期間的限制,就可能成爲一種變相的終身監禁。
又於2011年,因發生雲林莿桐一位國中女生遭性侵害假釋犯奸殺事件,引發社會震盪,立法院即將刑後強制治療之規定,溯及於2006年7月1日之前的性侵害犯。此種不利溯及或能安撫輿論,卻已屬事後法之處罰,致違反罪刑法定的底線。
更糟的是,如此的溯及將會使須強制治療的人數增加,則專門醫院的設立就更爲迫切。惟在臨避效應下,法務部卻苦覓不着地點,還曾傳出以魚目混珠方式瞞騙地方政府興建之情事。而若興建專門矯治醫院,10年仍無着落,就遑論要以新蓋監獄來解決收容擁擠,甚至是死刑廢除後的終身刑專門監獄之問題。或許,此時該好好思考,一味迷信監禁,到底是使犯罪更減少、還是更增加?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臺灣永社理事、臺灣陪審團協會理事,着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