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勾結南警副所長!「假裝易服勞役」 關鍵一點讓他露餡

記者林悅林昱萱/臺南報導

佳和集團翁茂鍾2002年間涉炒作佳和集團股票等案,高院以違反證交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判處合併執行1年定讞,可易服勞務,但他卻被控實際臺南市麻豆分局官田所從事社會勞務,而檢察官從其消費紀錄搓破整起騙局。對此,臺南地檢署28日偵結,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翁男與已退休楊姓副所長,另林姓退休觀護助理員及當時員警11人緩起訴3年,向公庫各支付18萬元。

臺南地檢署指出,臺灣高等檢察署發交南檢偵辦翁男不實執行社會勞動案,翁男於2002年間因涉及共同炒作佳和公司股票及填制不實會計憑證,遭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臺北地檢署囑託南檢執行,並經南檢准予易服社會勞動,於2002年9月執行完畢。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日前重新檢視該案卷宗時,發現翁男竟於短短2002年1月至9月間,即將合計2196小時之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疑似涉有執行不實之情形,經覈對相關資料後,認其應有未依規定前往社會勞動機構,即原臺南縣察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執行,該分駐所督導人員卻將之記載爲按時執行,乃將全案發交臺南地檢署偵辦,南檢分由檢察官郭書鳴負責主辦。

臺高檢於3月31指派11位臺高檢檢察事務官南下協助,臺南地檢署則由檢察長親自領軍,率領2位主任檢察官及6位檢察官協同檢察官郭書鳴指揮南下協助之11位檢察事務官、南檢19位檢察事務官與行政科室同仁偵辦此案,並請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協助函調相關資料。

本案於4月1日凌晨4時許由南檢檢察長親自主持勤前教育,清晨5時50分,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30位檢察事務官即於各指定處所進行同步傳訊總計傳訊被告16人,證人1人,函調處所6處。傳訊對象除翁男外,尚有8名現職員警、5名退休員警、翁男之秘書以及南檢已離職及現職之觀護佐理員等人。

受傳訊之被告到達南檢後,馬上由檢察事務官進行初詢,而後由檢察官進行復訊,本案經訊問後,認翁男涉嫌與該分駐所已退休之前楊姓副所長同謀,明知某些執行時段,翁男並未實際進行社會勞動,卻在相關督導與簽到表冊上不實記載爲按時執行,使翁男得以提前將應執行之時數執行完畢,所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重大,且有串證及滅證之虞,翁及楊2人均諭知聲請羈押禁見。

時任該分駐所之徐姓員警、張姓前員警(已退休)、曾姓員警、駱姓員警各裁定具保10萬元,南檢已離職之林姓觀護佐理員具保8萬元。南檢指出,社會勞動制度立意良善,卻遭翁男等有心人扭曲濫用,虛僞作假,逃避刑罰制裁,臺南地檢署必從嚴從速偵辦,以維刑罰執行之公平性

檢察官查出,翁男在警所工作日誌所載時間內,有健保卡金融卡、信用卡等使用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使翁男犯行露餡,認定翁男易服社會勞役造假而起訴相關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