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義務單位比率創5年新低
爲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義務單位依法須進用,「無正當理由」解釋令並生效。勞動部今天公佈最新統計,112年11月義務單位不足額進用比率8.94%,創5年來新低。
勞動部統計,112年11月私立單位未足額進用,相較111年同期減少201家;義務單位不足額比率由10.06%降至8.94%,創近5年來新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者至少1人,且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1/100。
同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此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爲強化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落實定額進用制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邀集法規委員、專家及地方政府,就身權法的「無正當理由」研商樣態,計4種,此解釋令於112年2月9日發佈,5月1日生效。
4種樣態包含,一、違反禁止身心障礙歧視之規定,經裁罰致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
二、有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致未達應進用人數者。
三、於未足額進用期間,有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之情形。
四、未自行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或未有推動改善身心障礙者進用計劃,且拒絕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
針對以上樣態,勞動部統計,112年(5到12月)共裁罰31家單位未足額進用,包含臺北市政府22家、桃園市政府9家,合計罰鍰新臺幣62萬元,主要是就上述態樣三及態樣四開罰。
至於受罰業者行業別,勞動力發展署指出,主要是批發及零售業,製造業次之,其餘爲資訊及通訊傳播業、金融及保險業、運輸及倉儲業等。截至今年1月,其中5家已足額進用,4家未足額人數已減少,另22家持續輔導改善。
勞動力發展署並說,未足額進用最長時間達233個月,將近20年之久,計有2家,都在臺北市。對於新北市無裁罰案例,勞動力發展署說明,新北市政府對於經輔導有改善業者未罰。
勞動部最新統計,112年11月全國義務單位1萬8157家,包含私立單位1萬3689家、公立單位4468家,後者採懲處模式,非用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