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無正當理由 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最高罰10萬
勞動部於今年2月9日令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所稱「無正當理由」,包含義務單位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等,該解釋令自5月1日生效,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定額進用規定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本報系資料照)
勞動部於今年2月9日令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所稱「無正當理由」,包含義務單位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等,該解釋令自5月1日生效,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定額進用規定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依據勞動部統計,全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以2021年與2022年各月平均相較,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由6萬80人增加至6萬1203人;實際進用人數由8萬6385人增加至8萬9302人;超額進用人數由2萬6305人增加至2萬8100人。
至於未足額義務單位的家數雖然由1797家增加至1812家,但整體未足額義務單位佔比則由10.13%略降至10.12%。
勞動部分析無法足額進用原因,主要爲人員流動後未及時遴補所致,亦有部分受限於組織員額、未有適合職缺,或職缺需特殊專長人力,導致無法找到符合職能的身心障礙者。
勞動部也已於2月9日令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所稱「無正當理由」,解釋令自112年5月1日生效,義務單位如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除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規定,可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