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金龍大樓倒塌兩人告官國賠 法官一審駁回
臺南地院針對維冠金龍大樓倒塌,受災戶首件求償國賠案,判決受災戶敗訴。(程炳璋攝)
臺南市維冠金龍大樓倒塌事件引起3件國賠案,第1案由劉姓、黃姓兩人告官國賠,臺南地院民事法庭4日宣判,法官認爲原告指臺南市工務局未能審查出借牌僞造簽名等缺失,尚屬無據,官員未到場勘驗與日後大樓受損未必有因果關係,因此駁回告訴,訴訟費由原告負擔,全案可上訴。
臺南市維冠金龍大樓在2016年因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事後共有6件民事求償案,前3案爲向建商林明輝等5人求償,已陸續判決。
另外3案爲國賠案,第1件國賠案爲劉姓、黃姓受災戶狀告臺南市工務局,劉男長子與孫兒共3人因維冠金龍大樓倒塌而死亡,認爲臺南市政府應付喪葬費、撫養費與撫慰金,共求償268萬餘元。黃姓受災戶求償288萬元。
臺南市工務局答辯時指稱,就維冠大樓建造執照、建造執照的變更設計、使用執照的審查程序並無任何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
臺南地院判決認爲,原告指臺南市工務局審查建照核發時,未能發現建商設計上及借牌僞造簽名之缺失,屬怠於執行職務等語,尚屬無據。另外,原告認爲官員未前往現場勘驗,以致未發現建商未按圖施工,難論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因此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由原告負擔,全案可上訴。臺南市工務局副局長王建雄聽聞宣判消息,低調錶示「尊重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