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義被控弒母詐保 無罪確定

王忠義被控弒母詐保案,更三審判無罪,此案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王忠義涉犯殺母是第三次判無罪,歷經超過六年審理,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不得上訴而確定。他昨受訪說判決是正確的,指控起訴他的檢察官、一審審判長和受命法官涉犯瀆職罪,希望監察院主動調查。

王忠義夫妻被控殺父弒母詐領保險金,偵審期間始終否認涉案,一審認王父死因外力、自殺、意外無法推論,王妻無證據指向涉案,均判無罪確定。

弒母部分,一審認定王母雙肩出血是他人手肘壓制造成,當時僅王在場,認定王犯殺人罪,判無期徒刑;但二審採信臺大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認王母是溺水致死,改判無罪,更一審採相同認定。

更二審認爲,王忠義明知母高齡、有智能障礙,仍讓她脫隊,未盡「保證人」責任,改以過失致死罪論處,判刑一年二月。最高法院認未說變更起訴法條事實理由,有違法,發回更三審。

更三審認定,無證據顯示王母遭強壓入水,且王的弒母動機薄弱,撤銷改判無罪確定;前審認王涉犯過失致死罪,非審理範圍,由檢方另行處理。

南投地檢署指控,王忠義夫婦因債務問題,意圖詐領王父母保險金、喪葬給付、互助金,二○一四年五月卅日,涉載腎衰竭王父出院後,以鐵器敲擊王父後腦,棄屍北港溪河牀;同年十月五日,王帶妻兒、母親至國姓鄉種瓜溪河遊憩,支開妻兒後將母親壓入溪中溺斃,涉犯詐欺、侵佔、殺害直系尊親屬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