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以凡/毒品法庭是臺灣解毒良方?

毒品問題已嚴重動搖國本,要幫臺灣解毒,必須從修法、建置多元處遇方案及統合行政資源等做起,纔有機會從毒海中拉回每一個被囚禁的靈魂。(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司改總結會議上國是委員再度提出曾在第5分組討論、但未成決議的「毒品法庭」建言,認爲毒品問題已嚴重到動搖國本,成立毒品法庭纔可解決監獄擁擠等問題。美國毒品法庭機制是否真適於移植我國,是臺灣的解毒良方嗎?

整理近期倡議檢察官及醫師構想,有三重點:

1.類似我國少年法庭模式,由法官領導檢察官、觀護人辦案。法庭負責聯繫各行政部門,整合醫療社工、勞動及其他社區輔導資源,得召集相關人員共商處遇的執行,適時加重或減輕處分

2.除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外,還需要多元保安處分,由檢察官篩選及研擬建議,向法庭提出聲請,由法庭裁定,執行則由檢察官與觀護人負責,並定期向法庭陳報。

3.法庭設在司法院下的法院,但經費及執行人力編列在法務部及地檢署,由地檢署派毒品專責觀護人和佐理員配置於法庭,並由法務部編列補助心理諮商民間團體計劃預算。

我以實務工作者角度則從三面向思索。第一面是現行審檢體制與運作,法院職司審判,檢察官職司偵查、起訴及指揮執行,觀護人則受檢察官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事務。成人毒品案件主要處遇方式有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觀察勒戒戒治入監服刑、緩刑附保護管束、假釋附保護管束等幾類,除緩起訴不用經過法院,其他處分均需要法院審理裁判。由此可看出,倡議的毒品法庭運行與現制相仿,最大差異在於法院角色與被賦予的任務,即是以設置專庭方式,負責審查案件,並統籌相關行政分工與整合資源。

第二面是行政資源與分工,也就是錢與權在哪裡?我國毒品防制業務可從行政院定期召開的毒品防制會報來看,分爲「防毒監控」、「拒毒預防」、「緝毒合作」、「毒品戒治」及「綜合規劃」等組,以業務性質劃歸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等部會分工負責。有權責,就有錢,故每年都會編列相當經費預算及人力,讓這些部會用於落實政策。

第三面是司法系統的組織與分工,「毒品法庭」雖設定要由法官領導檢察官、觀護人,卻不把相關人員改編入法院組織,法院在沒有監督及管考權力下,能順利指揮這些人嗎?再者,辦案所需的經費及補助款項由法務部掌控,承辦案件法院卻無法直接運用,又司法與行政互不隸屬,司法無權干涉行政分工,無法命令行政提供資源。在此情況下,即便成立專庭,沒錢、沒權、沒執行人力,又沒補助款吸引醫療或民間團體配合,試想專庭如何能以領導者的地位運作?

事實上,法官審理案件均本於職分,是否專庭並無差別,反而是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觀護監督力不足、一罪一罰及五年再犯等修法問題,纔是迫切需檢討的,也因看清這些,毒品法庭提案終未能在國是會議第5組會議獲得多數委員支持。

▲毒品成癮性高,長期使用會造成腦部病變,終身要面對高復發的危險,難剋制而易再犯。(圖/記者李毓康攝)

毒品問題解決的關鍵,不該是位在「社會安全網」尾端的司法與矯正,若刑事處罰威嚇即能解決一切,照理被關過的毒癮者,應該都不會再犯,但毒品成癮性高,長期使用會造成腦部病變,終身要面對高復發的危險,難剋制而易再犯。

大家或許會想,既然是疾病,那就開藥醫吧!慘的是,二、三級毒品成癮病變並沒有有效治療的藥物,當沒有藥到病除良方時,只剩療程漫長且無法立即見效的心理及行爲治療,如何協助「患者」持續就醫?便是成敗關鍵。這時社會支持及生活重建方案就該登場,協助他面對與解決家庭、經濟、就業及環境轉換等問題。當調整生活型態、少接觸高危險情境,就能重建健康良善的社會連結,故以醫療搭配社會支持與生活重建方案,纔是切斷復發用毒循環的良方。

近年司法人員已瞭解毒品成癮會造成腦部病變,故當個案有配合意願,且有醫療或相關方案可運用時,都願意儘量讓他留在社區處遇,並以司法強制力爲後盾,讓個案在恐懼被監禁壓力下,配合執行。惟醫療及相關方案並未準備周全,行政部門間糾結於事權切割及劃地自限上,迄未見資源整合的契機,之前我曾以「淪爲社福孤兒 吸毒兒少的司法輔導困境」爲題談過這些困境,即便是被倡議者稱許的少年法庭,當碰上行政藩籬及資源匱乏問題時,也是半籌莫展,但我們轉身還是得面對一再復發用毒者,束手無策時,仍要顧及社會安全,評估是否改採社會隔離監禁模式。

司法人員並不想無奈落入讓個案抓、關、放循環中,社會支持及生活重建方案纔是跳脫此循環的關鍵解藥,國是會議第5分組也從此角度討論及做出決議(第5組毒品相關決議),在此呼籲政府能參考並採行,從修法、建置多元處遇方案及統合行政資源等方向做起,畢竟這是場漫長且不會結束的戰役,我們必須持續調整作戰方案,纔有機會從毒海中拉回每一個被囚禁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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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凡,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主任調查保護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