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玄》年改要保障家務勞動者
立法院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創設了公教人員配偶離婚時,得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支領之退休金。這項修法觀念是進步的。
我曾在年金改革之初投書要求政府須將家務勞動者納入保障。但美中不足的是:一、社會保險(公、勞保等)老年給付未同時修法。二、勞工和軍人退休金規定未同時處理。僅有夫妻雙方均爲公教人員者始有適用。三、若離婚當下尚未開始請領退休金者,尚無法分享配偶之退休金請求權。
我國於100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依該公約一般性建議,特別強調家庭結構、家庭內的性別分工和家庭法對婦女經濟福利的影響不下於勞動市場結構和勞動法的影響,其中第45點特別闡明:關於伴侶關係及其解除之經濟優劣條件應對兩方一視同仁。配偶雙方共同生活時之角色及功能區分,不應造成對任何一方不利之經濟後果。第47點更指示:計算延付報酬、養老金或人壽保險單等其他因婚姻存續期間所做貢獻而在解體後得到的支付的現值,作爲可分割的婚姻財產的一部分。
已領取之退休金或老年給付本就應列入夫妻財產分配範圍。有爭議的是,尚未領取或將來之退休金或老年給付應否列入分配範圍?退休金實質上爲工作者工作報酬的一部分,屬勞力所得,本應列入分配範圍,可按婚姻前後及離婚時點工作時間長短比例計算,將婚後應得部分列入分配。
家庭主婦(夫)的家務勞動本應予以合理評價,渠等之老年生活尤應予以保障。雖然目前已開辦的國民年金是依據基本工資計算老年給付,與勞保年金在計算上有相當大的差距。如果整個國家制度的設計是以在外工作者爲中心而做的設計,那目前現實環境女性從事家務工作遠多於男性的情境下,對家庭主婦之保障即遠遠不足而應思考加以補足。
家庭主婦(夫)的年金影響344萬人,如今公教人員退休金的配偶分配部分已跨出了第一步,但公保養老給付呢?還有軍人及勞工的部分呢?這些都是立法的缺漏,保障不足,應該儘速補強。
因此,如能由法務部整合各種不同職業,以母法訂立專門法規,並由其他有涉及退休給付的主管單位,再配合修改內部相關法令,一併處理退休年金分配,甚至是在不同職業轉換的分配計算都應納入考量,相信會是更爲妥當的作法,只可惜臺灣的立法修法只能是隨機的,見樹不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