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當月達到起徵門檻 就要登記稅籍
財政部將今(31)日發佈解釋令,核釋個人以營利爲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是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說明,原規定爲個人以營利爲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個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的認定,以最近6個月的銷售總額平均計算,該項規定主要是因爲網路拍賣剛起步,賣家的每月銷售額並不穩定,爲使該產業發展,所以才採較爲寬鬆的方式規範。
考量近年網際網路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情形日趨活絡,現況與發佈原本規定時的客觀環境已有不同,前開規定衍生網路與實體通路銷售(無論銷售額多寡)應辦理稅籍登記條件差異,屢爲外界詬病。財政部說明,原規範有兩大爭議點:一,以最近6個月平均計算,其實未有明確的定義,所以各國稅局的作法不一,易引起混亂;二,現在網路與交易行爲已經蓬勃發展,且若網路稅籍登記過於寬鬆,易引起實體賣家比較。
所以財政部改變並釋明,網路銷售勞務或貨物,改按當月實際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俾兼顧稽徵效率及租稅公平。
▲財政部。(圖/資料庫)
但應該何時登記?財政部說明,考量部分網路銷售業者交易特性,須透過平臺結算才得確定銷售額,如因月銷售額於月初或月中達營業稅起徵點而負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義務,尚難就其未於月初或月中即辦理稅籍登記予以歸責,宜給給申辦稅籍登記的緩衝期間,又爲利稽徵實務作業一致,所以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在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另該類營業人經國稅局覈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的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財政部舉例說明,假如甲自今年2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2月間銷售額3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爲銷售貨物者超過8萬,可以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3月1日至3月15日銷售額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如甲於今年4月30日前自行申請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依限補辦稅籍登記,國稅局就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予處罰;倘甲逾4月30日才補辦稅籍登記,就要補稅加計利息;若經經國稅局查獲者,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者外,國稅局應就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與處罰(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