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動放火燒計程車 男子變裝判兩罪坐4年9月監牢
▲旺角暴亂中的放火男子楊家倫將面對牢獄之災。(圖/南華早報)
2016年農曆新年,旺角豉油街和花園街交界發生抗議事件,60多人當中,有人向警方投擲雜物、破壞計程車車窗並縱火 ,32歲男子楊家倫遭指控涉及放火燒計程車,案發後爲了逃避緝捕,刻意改變容貌和隱藏證據,法院10日上午依暴動罪判處楊男坐監4年9個月,縱火罪則判4年3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香港旺角發生街頭衝突,警察拿槍指着民衆。(圖/取自PassionTimes 熱血時報)
這起因抗議事件演變成暴亂的事件,共造成90名警員及35名市民受傷,警方至今已拘捕89人,包括78名男子及11名女子,最年輕只有14歲,最年長70歲,分別涉及參與暴動、煽動他人蔘與暴動、藏有違禁武器、企圖縱火、刑事毀壞等罪名,其中最少51人已被落案起訴相關罪名。
這是旺角暴亂第二宗以暴動罪名定罪的案件,早前已有2男1女因暴動罪判入獄3年,3人都已提出上訴。
▲警棒打民衆,頭部出血。(圖/翻攝自PassionTimes 熱血時報)
32歲男子楊家倫遭指控涉及放火燒計程車,2016年2月26日,即案發後第17天,警員當晚到楊家倫居所守候,在屋苑大堂外面,依涉嫌參與暴動罪名將他拘捕。
檢方指出,被告案發後購買新八達通卡、改變戴眼鏡的習慣,以及家中有電腦桌卻未有電腦,這三點已成環境證供證明他意圖隱瞞犯案;被告則質疑檢方說法純屬揣測,又爭議照片中相關人物的身份與被告人不同。
法官郭啓安指出,本案主要考慮兩個議題:第一,當晚是否暴動,是否有暴徒放火燒計程車;第二,被告有否在該時段參與暴動和燒計程車。
▲旺角事件。(圖/翻攝熱血時報網站)
法官比對由2006年至2016年的多張照片及在法庭上仔細觀察過被告人,雖然涉案相片與被告有些許不同,例如以前有戴眼鏡,現時沒有,但在被告的二家姐婚禮照片可見,被告上門牙有哨牙,而郭啓安在庭上看過被告同樣有哨牙,加上被告人的眼睛、鼻子、側面和身高身型,都與涉案照片中的犯案人一樣,故認爲被告故意不配眼鏡,不代表容貌有重大改變,被告人就是犯案人。
法官又指被告無案底,要判過往品格良好的人入獄,內心很難過,但考慮到此案非一般刑事案件,判刑一定要有阻嚇作用,以防止他人仿傚。
多名法律界人士歡迎裁決,認爲判刑具阻嚇力,能夠向公衆,特別是年輕人發出清晰信息,破壞社會秩序的暴力行爲必須負上法律責任,所謂爭取民主、支持小販的理由都不是「免罪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