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火燒海洋志工船 4人有罪判決出爐

警消及時趕抵現場撲滅火勢,而未釀成更嚴重之災害和傷亡。(澎湖消防局提供/許逸民澎湖傳真)

遭縱火的金和全66號船隻,已經不堪使用而報廢。(澎湖消防局提供/許逸民澎湖傳真)

澎湖3年前喧騰一時的海洋志工保育快艇「金合全66號」遭縱火案,檢察官起訴6人,日前經移轉管轄的橋頭地院判決,其中除許峰城罪證不足獲無罪外,含教唆的許尊揚及共同放火燒燬的陳榮宗、蔡亞峰、郭要清等4人,因犯公共危險罪,分獲3年2月及1年10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至於執行燒船的陳家財判決則還未出爐。

其中教唆放火的許尊揚因不認罪,被依公共危險罪判處3年2月有期徒刑,不準緩刑和易科罰金。餘3人均因自白犯罪,且每人以60萬元與被害者達成和解,緩刑伍年,且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每個月向陳盡川支付1萬元損害賠償金至還清,並提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

而案發當時警方、消防獲報到場後,雖覺得這海洋志工船隻起火的有些「巧合」,但開始還是以爲是船舶引擎過熱故障才引發火災,並非人爲事件,還好在調閱監視器後,眼尖的文澳派出所員警,從監視器裡面看到暗夜中有一顆人頭在海中載浮載沉,放大檢視,才發現是有人縱火行兇,循線追緝才查出就是陳家財縱火,經檢警聲押後,進而追出這一干人犯。

判決書指出,許尊揚曾因違法電魚經海洋保育志工陳盡川舉發而遭監控,因此心生不滿,爲阻止陳盡川駕駛其所有之「金合全66號」船舶出海取締,2020年夏時,在望安住處與郭要清見面,唆使郭找人破壞陳盡川之船舶。而郭則於9月4日上午至友人陳榮宗馬公市住處提及此事,嗣經陳榮宗與友人蔡亞峰討論後,計劃放火燒船,陳榮宗便於9月11日告知郭有關放火燒船計劃,同時開價35萬元。

郭在帶同陳榮宗前往案山造船廠陳盡川船舶停放所在,勘查地形並確認目標後,隨即返回望安告知許尊揚對方索價40萬元,經許思索數日後同意買兇燒船,並先給付10萬元作爲定金。郭遂於9月21日至陳榮宗馬公住處轉交,並約定1個月內完成。

但陳榮宗思及陳家財尚積欠其45萬元債務尚未償還,遂找陳家財下手執行來抵債,陳家財聽聞後也應允,遂由陳榮宗、蔡亞峰分頭準備打火機、汽油桶等放火工具後,交予陳家財並教其如何燒船。後於10月12日,因「金合全66號」已上架交由船廠清除青苔,陳榮宗又駕車搭載陳家財一同前往上架處確認船隻後,由陳家財自備潛水衣褲在10月16日凌晨約1時,開着向友人借來的自小客車,載着放火工具從西嶼住處出發,先將車輛停放在造船廠附近,並以LINE連絡陳榮宗表示「我已在釣魚點」後,下水遊至「金合全66號」停放位置,將破布倒染汽油置於船艏前甲板處,再以打火機點燃引火,隨即引發火勢,造成船艏上半部、前甲板、船身、船外機及船艙內部等多處受燒變黑或碳化,中間處船艙燒塌而燒燬不堪使用,所幸爲大批消防人員及時趕抵現場撲滅火勢,而未釀成更嚴重之災害或造成人員傷亡。

事後陳榮宗、蔡亞峰、郭要清及陳家財並因而分別獲得2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