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警「拔菜」陳抗 警控傷害卻敗訴 法官狠打臉國安警界高層
彰化退休軍警反年改團體,在蔡英文總統參與競選連任活動時如影隨形。(資料照)
楊姓督察員高舉右手一度碰觸黃姓退休員警持汽笛喇叭之右手。(摘自判決書/謝瓊雲彰化傳真)
被告說:「你再動,我就告你」後,以左手輕推楊姓督察員右上臂。(摘自判決書/謝瓊雲彰化傳真)
被告持續高舉右手按鳴汽笛喇叭,同時以走動轉身方式想突圍,楊姓督察員高舉右手欲奪取被告之汽笛喇叭。(摘自判決書/謝瓊雲彰化傳真)
洪姓員警以高舉左臂且橫向張開右臂方式極靠近被告,被告拿着陳情書之左手向洪員左胸前方向做出推的動作,洪員向後倒。(摘自判決書/謝瓊雲彰化傳真)
彰化縣黃姓退休員警,前年11月在員林市欲對蔡英文總統車隊鳴笛抗議,遭警方團團包圍發生推擠,警方以員警遭推倒受傷,控黃男妨害公務與傷害罪;彰化地院刑庭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簡璽容、法官黃玉齡與黃士瑋以長達29頁篇幅敘明無罪判決理由,更在判決書中痛批,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已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
蔡英文總統競選連任時,退休軍警、反年改的拔菜團體如影隨形。前年10月16日她至社頭天門宮參拜、同年11月16日在員林成立聯合競選總部時,黃男均因與警方發生推擠而遭田中、員林警方以現行犯移送法辦,並由彰檢檢察官李秀玲起訴;兩案審判長餘仕明、簡璽容均認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而判決無罪,簡璽容法官更在判決書中登載警方錄影畫面截圖,詳述無罪審判理由。
判決書指,黃姓退休員警爲爲彰化縣退休警消協會及反年金改革人士,當天中午至員林市中山路與員林大道7段路口持汽笛喇叭等候總統車隊返程,欲鳴笛抗議並攔陳情,因警方上前團團包圍,過程中推擠洪姓員警並導致楊姓督察員右食指破皮受傷,檢警認定已涉犯妨害公務、傷害等罪。
法官勘驗警方所提供高達37支攝影機、密錄器的影像檔,發現員林分局長曾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及所長,告知「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員警也證稱,勤前教育時,分局長指示要將陳抗者圈圍起來,不要對陳抗者有搶奪、推擠的暴力行爲,並指示若在圈圍過程中遭受推擠或壓迫,就順勢倒地,保護同仁的權益。
楊姓督察員證稱,沒參加勤教,但過去曾因黃男對總統車隊按鳴汽笛喇叭而被國安局檢討,國安局表示表示被告在道路警衛線上按鳴汽笛喇叭,可能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要求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所以當天纔會一再伸手要撥掉喇叭頭,他當天也接到指示,若被告在當場有推擠,同仁就直接跌倒。
判決書指,倘通案要求員警必須阻止陳抗者按鳴汽笛喇叭,不僅剝奪員警在面對不同個案時的執法彈性空間,亦可能徒增員警執法時之無謂風險。
法官強調,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執政者及其他多數人聽見,正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並引用國安局《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要國安警界高層反思「無論是否可能造成危險,一律禁止陳抗者在車隊行經路線上按鳴汽笛喇叭」,是否符合前開法條所揭示「人民表現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是否已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
判決書指,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之構成要件,系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爲前提,當員警因服從上級不當指示,執法手段已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時,本院自無法視而不見。
法官強調,「執法之前,先要守法」,呼籲執法者手段更須合法正當,本案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懇切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指示或要求。文末更提醒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