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法》修訂提速 中國體育仲裁呼之欲出
正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二次審理的孫楊一案,儘管結果難料,但對大多數中國人來說,至少建立了對“體育仲裁”概念的初步印象。體育仲裁,是體育領域爭端、糾紛的重要解決機制,目前在我國還有待構建與完善。在建設體育強國的時代背景下,隨着中國體育事業、體育產業的快速發展,體育仲裁的缺失亟待彌補。
5月28日至30日,“中國體育仲裁法治化的問題與解決途徑”研討會在福州大學法學院舉行,國內體育法領域的專家、學者濟濟一堂,對中國體育仲裁製度的完善提出構想和建議。中青報·中青網記者也從本次研討會上了解到,《體育法》的修訂正在進行之中,此次修訂工作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增加關於體育仲裁內容的專章,修訂後的《體育法》一旦獲得通過,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就將很快成立,中國體育仲裁的空白也將成爲歷史。
備受關注的國際反興奮劑機構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訴孫楊及國際泳聯一案,反映了體育仲裁是體育領域爭端、糾紛解決的重要機制。
天津體育學院教授於善旭表示,早期的體育糾紛主要是在體育組織系統內部解決,但體育糾紛在體育組織體系內部解決,有可能讓人產生對處理結果公正性的疑惑。但如果體育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又因體育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普通的司法程序難以滿足體育行業的特殊需求,這使得獨立的第三方仲裁方式成爲解決體育領域爭端、糾紛的有效途徑。
從中國來說,近些年來,隨着體育事業、體育產業的發展,體育領域的爭端也在增多。譬如足球、籃球職業球員經常會曝出“討薪”事件,以及一些賽事發生的運動員人身傷害賠償問題,甚至運動員一旦涉及到興奮劑事件,怎樣才能得到更加公正的處理結果,等等。
杭州市律師協會體育產業專業委員會主任樓宇廣,近幾年代理過多起足球運動員的“討薪”案件,但在訴訟過程中,真正能夠取得良好效果的案件卻不多,他說,這與中國體育仲裁機制的缺失有很大關係。
樓宇廣介紹,按照中國足協的規定,運動員與俱樂部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至中國足協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再由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然而,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僅在行業內部有效,並不具備行業之外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無法依據中國足協的裁決進行執行。這使得很大一部分已經脫離足球圈的涉案俱樂部的母公司,即便在有能力或有資產處置的情況下,也不會真正解決球員的欠薪問題。
樓宇廣表示,法院之所以不能將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作爲對涉案企業採取處置措施的法律依據,是因爲,中國足協的仲裁委員會是足協的下屬機構,不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這導致,國內現在出現了很多職業球員,拿着足協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卻依然討薪無門。這也從一個方面說明,中國體育行業對建立體育仲裁機構的迫切呼喚。
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福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智教授表示,國內設置體育爭端解決機構的必要性日漸突出,首先是因爲體育協會內部的爭端解決機構不屬於仲裁法意義上的獨立仲裁機構;其次,我國設立體育爭端解決機構可以避免或減少國內糾紛國際化;此外,國內法院對於體育糾紛解決的態度不一,不利於體育糾紛的化解(因體育糾紛解決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自治性,導致法院對處理涉及體育的案件態度不一,有時積極、有時消極);以及設立國內仲裁體系可與國外仲裁體系形成良性互動。
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小平介紹,早在1995年,《體育法》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時就已經爲中國體育仲裁機制的建立做了鋪墊,《體育法》第32條寫明: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範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不過,由於《體育法》中關於“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範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的表述與《立法法》規定“訴訟和仲裁製度只能制定法律”相牴觸,導致20多年來,中國的體育仲裁機制一直未能建立起來。
今年以來,《體育法》的修訂工作進展順利,草案已經過兩輪討論,力求在今年 10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一次審議。記者瞭解到,《體育法》的修訂草案增加了“體育仲裁”專章,這將以法律的形式確立我國體育仲裁機制的建立。一旦《體育法》修訂獲得通過,中國體育仲裁院也將依法建立起來。
體育仲裁的空白被填補之後,目前國內一些涉及體育的棘手案件有望得到更好的處理。
如職業球員的“討薪”案件,法院可以以體育仲裁的結果爲依據,對欠薪的俱樂部、企業的資產進行處理,幫助球員追討欠薪;在隊員、隊伍、協會、賽事等之間產生的註冊、參賽資格、賠償等糾紛,也可以通過體育仲裁解決,使當事人得到更加公正的處理結果。
本報北京5月31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