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體育頭一遭 將有仲裁機構

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今天討論「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將有仲裁專責機構處理體育紛爭。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表示,這將是臺灣體育第一次有仲裁機構。

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討論「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體育法」修正要點之一,爲處理體育團體教練選手間紛爭,保護相關人員權利,增訂由中華奧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專責仲裁機構;草案將在本會期送立法院審議。

體育署表示,體育署所擬「國民體育法」修法草案於10月19日提報教育部法規會議審議通過,後續報送行政院提送立法院審議。

林哲宏說,中央主管機關是教育部,這將是臺灣體育第一次有仲裁機構,參考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的組織。林哲宏說,日本在2003年成立日本體育仲裁機構(JSAA),是亞洲第一個有體育仲裁機構的國家,這也是國際趨勢,希望選手、教練受到正面看待,而臺灣體育仲裁機構的相關辦法,未來再繼續討論。

中華奧會主席林鴻道表示,這個機制是好的,但一定要有配套;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長張朝國表示,追求公平正義,義不容辭,樂觀其成,但不希望只是成爲橡皮圖章。10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