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正義劣油 鑫好企業吳容合判刑6年6月
▲臺南市衛生局稽查人員,稽查坊間正義公司生產有問題之食用豬油商品,並預防性下架。(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被控提供飼料用油等劣油,供正義公司生產食用豬油商品的鑫好企業負責人吳容合,17日下午被臺南地院以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年;又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有攙僞或假冒之情形不得販賣罪,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法院指出,鑫好企業有限公司科罰金新臺幣5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342萬4932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鑫好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抵償之。
鑫好企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被告吳榮合,於民國101年1月3日至101年7月27日及103年2月14日至103年5月13日間,銷售豬油原油給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供正義公司生產食用豬油商品。
吳榮合取得之油品來源,包含晉鴻貿易商行、晉瀧貿易有限公司、福瀧油脂有限公司、久豐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上述油品供應商之豬油來源,皆來自越南、香港等地,佯以飼料用油進口,而規避進口豬油之關稅20%。
吳容合同時規避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未依進口食用油脂之方式檢具查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進口報單影本、主管機關指定之衛生安全證明文件,致進口之豬油原油來源不能確保無品質、安全之疑慮(是否來自病體豬、回收豬油,而非來自健康之豬屠體),已有可疑。
吳榮合無法確保上述油品無品質、安全之疑慮。且現今檢驗科技並非萬能,正義公司之油品進廠檢驗亦無法檢測原料豬油之各種重金屬含量,因此「溯源管理」爲現今食品安全把關所必需,吳榮合與正義公司籤立油脂採購合約,並籤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吳榮合應向正義公司表明豬油產品之原料來自何家肉廠、工廠、公司或商行,並提供來源資料加以佐證。
但吳榮合在檢警方偵辦之初隱瞞上述油商,自己亦無法確保上游油商之豬油原油來源,在正義公司要求溯源管理,建立訪廠制度下,吳榮合仍向正義公司隱瞞油品來源,吳榮合屬於油品交易之中盤商,卻中斷終端製造商正義公司之油品來源管理,主觀上即有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故意,其提供本質上存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給正義公司製造食用豬油商品,以此向正義公司詐取財物,及販賣攙僞或假冒之油品。
法院認定吳榮合101年間之犯行,系犯刑法修法前之詐欺取財罪,103年間之犯行,系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有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食品有攙僞或假冒之情形不得販賣罪,另鑫好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