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客人保養品自用 美容女店長業務侵佔判刑6月

店內保養品塗自己臉上 女店長遭依業務侵佔罪判刑6月(示意圖,達志影像)

姚姓女子在2021年間擔任某美容診所的女店長,她遭控塗店內人的保養品在臉上,負責人提告後,姚女遭起訴,臺北地方法院依業務侵佔罪判姚女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但因她使用後已由她皮膚吸收,已無從就原物予以沒收,且所使用之保養品數量非多,其價值尚屬低微,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姚女從2020年至2021年受僱於一家診所,後來擔任店長職務,但她明知放置於診所美容室內臺車上之抗皺全效精華、抗皺澎彈霜及修護露等保養品,是專供診所購買保養課程客人使用,員工不得私自用於己身,竟持續取用保養品塗抹於自己臉部數次,而將之侵佔入己。

臺北地院考量姚女身爲店長,卻恣意取用診所所有之保養品,致被害人受有損害,所爲實有不該,惟念及案發前無犯罪前案紀錄,且已與對方達成調解,依業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法官表示,姚女用以塗抹於自己臉上之美容室臺車上保養品固屬其本案犯罪所得,然該等保養品系爲日常生活用品,非屬違禁物,且經她使用後已由她皮膚吸收,已無從就原物予以沒收,且所使用之保養品數量非多,其價值尚屬低微,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