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侄擅自賣房、一再搬家...害李鍾桂失智迅速退化 法院裁定理由曝光
國民黨前副秘書長、救國團名譽召集人李鍾桂患失智症,法院根據她先前籤立的意定監護契約,裁定由李姓堂侄擔任監護人,而貼身照顧李鍾桂數十年的秘書認爲堂侄照護地點、方式,不符合李鍾桂意願而提抗告;臺北地方法院今廢棄裁定,並選定律師莊喬汝、會計師鍾明桓、真善美基金會副董事長黃榮護、李鍾桂丈夫施啓揚前隨扈閻冠志共同爲李鍾桂的監護人,可再抗告。
臺北地院合議庭認爲,臺大醫院醫師曾表示願意配合提供週末居家服務,但堂侄卻在李鍾桂出院後,執意以臺大醫院無法跨區服務爲由,不願繼續以李鍾桂熟悉的新光路房地作爲安置地點,反將李鍾桂安置於母親住所閣樓,事後再次將李鍾桂移居至完全陌生的內湖房地。
裁定指出,堂侄不理解失智症患者的照護需求,僅爲配合照顧便利,逕自變動照顧處所,讓李鍾桂一再重新適應住所,如此重大變化,對於失智患者是造成嚴重退化的重要因素。
另外,堂侄只讓李鍾桂長時間觀看電視節目,減少與外界互動的刺激,且因堂侄母親住所閣樓進出皆須通過樓梯,增加行動不便利性,連帶影響李鍾桂外出接觸人羣、接受外在刺激的頻率,加上閣樓外陽臺空間狹小,也讓李鍾桂未能依醫囑外出活動、增加曬太陽的時間,來減緩失智、憂鬱症病程發展,長達1年9個月,導致李鍾桂迅速退化。
北院認爲,堂侄明知李鍾桂遺囑寫明,新光路房地應遺贈與真善美基金會,卻在本案調查期間,逕自出售房地,已經違反李鍾桂的遺囑,且堂侄出售房地後,再以李鍾桂持分98%、堂侄兄弟各持分1%方式,購入內湖房地,使所有權複雜化,也不利於李鍾桂。
裁定認爲,堂侄雖稱李鍾桂2022年10月29日出院後曾以「揮手」方式表明不願再回到舊有房屋,但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且李鍾桂同年11月10日即被認定認知功能有嚴重障礙,因此縱使李鍾桂當時有「揮手」,不能解釋爲「不想回新光路房屋居住」。
合議庭指出,新光路房屋是李鍾桂數十年與施啓揚共同居住,房內置放祖先牌位供奉保佑、各類國家勳章授獎、與國內外賢達合影相片、親友紀念禮物及著作等,不僅是充滿回憶與歷史紀錄的「家」,也是畢生心血與安身立命之地。
然而,堂侄爲了出售不動產而清空房內物品,除祖先牌位置於北海福座外,其餘對李鍾桂彌足珍貴的私人收藏物品,均打包後花費月租十餘萬元載運置於倉庫內,僅有數畫作在內湖新屋,可徵認定新屋裝潢、擺設並非以李鍾桂觀點或需求所思量,堂侄出售房地,使李鍾桂未來再無返回熟悉環境接受照護的可能,不利於穩定退化情形,也造成李鍾桂身心深遠、難以回覆的影響。
北院認爲,堂侄對於李鍾桂居住、照顧需求的種種舉措,重在自己照顧方便,卻未以李鍾桂熟悉的環境爲主要考量,不利於李鍾桂身心需求,財產管理處分也違反李鍾桂遺囑意旨,造成李鍾桂身心負面影響,顯不適任監護人。
合議庭依李鍾桂目前財產收支、照護環境、受照顧情形及未來長期安養規劃等實際需求來看,認爲現階段不宜由單獨一人擔任監護人,應各由不同監護人行使專長或專業職務,才能爲李鍾桂謀最大福祉,選定由莊喬汝、鍾明桓、黃榮護、閻冠志共同爲李鍾桂的監護人。
救國團名譽召集人李鍾桂。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