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姪不適任 李鍾桂失智監護換人

救國團名譽召集人李鍾桂。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北院裁定律師莊喬汝、會計師鍾明桓、真善美基金會副董事長黃榮護、李鍾桂丈夫施啓揚前隨扈閻冠志共同爲監護人,財產管理及處分由莊、鍾執行,護養療治及生活事項除探視由莊安排協商,其餘由黃、閻執行。

八十五歲李鍾桂曾任救國團主任、國民黨副秘書長、真善美基金會董事長,丈夫是二○一九年過世的司法院前院長施啓揚,膝下無子。李籤立意定監護契約,指定堂姪當監護人、秘書范姜羣麗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堂姪聲請監護宣告;一審認爲,李出院後,堂姪將她接至母親住處聘看護照顧,無重大疏失,裁定堂姪擔任監護人。

范姜羣麗、閻冠志提抗告。北院認爲,堂姪未參與及陪伴李生活,不願繼續以李熟悉的新光路房地作爲安置地點,移至母親住所閣樓,又移至陌生的內湖房地,讓李一再重新適應環境,是造成失智患者嚴重退化重要因素。

裁定指出,堂姪不瞭解李過往興趣,只讓李長時間看電視減少與外界互動刺激,又因閣樓進出不便,影響李接觸人羣接受外在刺激頻率,且閣樓陽臺空間小,讓李不能依醫囑外出活動增加曬太陽時間,減緩失智及憂鬱症病程發展,時間長達一年九個月,致李迅速退化。

北院認爲,李數十年與丈夫同居新光路房地,屋內供奉祖先牌位,擺放國家勳章授獎、與國內外賢達合照、親友紀念禮物及著作等,不僅是充滿回憶與歷史紀錄的家,也是畢生心血與安身立命之地,李遺囑指房地應遺贈與真善美基金會;但堂姪出售房地,除祖先牌位外,其餘打包置於倉庫,可認定新屋裝潢及擺設非以李觀點及需求思量,使李再無返回熟悉環境受照護可能,不利穩定退化情形。

裁定認爲,堂姪重在照顧方便,未以李熟悉環境爲主要考量,不利李身心需求,財產管理處分也違反遺囑意旨,造成李身心負面影響,顯不適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