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人赴臺南被檢舉惡意逼車 法官看完影片撤罰單

臺中市張姓男子在去年8月間開車前往臺南,因不熟路況,右轉時沒打方向燈,險與一輛機車碰撞,遭其他用路人檢舉後,警方認定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的違規,張被開罰3萬元、計3點,張不服打行政訴訟,法官看完檢舉影片後,認爲張行爲不符合危險駕車態樣,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是臺中人,去年8月26日下午開車行經臺南市安平區華平路、安平路,因右轉時沒有打方向燈,差點與另輛機車發生碰撞,遭後方另名駕駛檢附行車記錄器影像後,向警方檢舉。

警方認定張男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的違規行爲,依法告發後,由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1.8萬元,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張男不服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張男抗辯,他是臺中人,不熟臺南路況,都是依據導航軟體指示,行經被檢舉路段時要右轉,疏忽未打方向燈,但有減速要右轉,也始終與其他車輛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沒有惡意針對特定車輛有連續性挑釁行爲,迫使他人讓道。

法官檢視檢舉影片後認定,張男主張因不熟路況,依車內導航指示而倉促右轉,影片中張男車輛無保持緊跟或持續追及其他車輛狀態,也無按鳴喇叭、閃爍大燈及其他欲使他車讓道的行爲,可見張難當時主觀意思,應非法條規範所稱「任意」、「迫使」有不計後果、目的意圖的主觀意涵。

法官指出,張男的駕車在客觀行爲,與一方不顧他方行駛於車道上,而以緊逼之方式,迫使他車爲避免碰撞而需駛離車道的「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情境,並不符合,難以認定張男有惡意迫使他車讓道的危險駕駛行爲,與法條的構成要件不符,撤銷罰單,判張男免罰,仍可上訴。

臺中市張姓男子去年行經臺南市時,被人檢舉惡意逼車,法官檢視檢舉影片後,撤銷罰單。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