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男危險超車遭罰6千要法官撤單 理由瞎:檢舉人偷拍沒警告我
▲屏東地院駁回周姓男子的行政訴訟,讓他因未遵守交通規則被罰6000元 。(圖/記者陳昆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周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高雄潮州間東西向快速道路時,因未打方向燈超車及未保持安全距離超車,被大型重型機車騎士跟拍向屏東縣警局檢舉,被警方開了兩張共6000元罰單,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並以因晚上長期往來高屏進修上課疲憊,或一時疏忽未注意而違規,及檢舉人或挾怨報復偷拍,請求法官撤銷該罰單,但被法官駁回,不但要繳交6000元罰款,還要負擔300元訴訟費用。
據悉,周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於2020年109年1月16日下午10時16分許,行經屏東縣竹田鄉臺88線(按高雄潮州間東西向快速道路)時,因有「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行駛快速公路違規超車」違規事實,經民衆檢舉後,由所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查證認屬實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4 款(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及同條第7款(行駛快速公路違規超車:未保持適當間隔)規定屬實,開出兩張違規罰單共6000元,記違規記點2點。
他不服向監理提出申訴被駁回,改提行政訴訟,並以他長期在高雄至屏東間來回奔波進修,因上課疲憊一時疏忽未注意而違規,伊確有疏失;且檢舉人系以與交通稽查目的不相干的行車紀錄器偷拍,事先並未鳴喇叭警告他,何況偷拍也與行政程序法第4、7條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衡量性原則有違,請求法院給予自新機會,從輕發落或撤銷原處分。
法官調查發現原處分並無違失,駁回他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