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首件!修法前被檢舉違停 法官引用新法撤銷處分

黃姓女子在修法前違規停車被開罰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南地方法院引用新法撤銷原處分。(本報資料照片)

交通部修法從今年4月30日起限縮民衆檢舉違規停車的項目,黃姓女子於前年8月修法前,被民衆錄影舉發並未順行停車,警方受理開罰900元,黃女不服向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要求撤銷罰單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臺南地方法院雖也認定黃女違規,但卻依新法以此案不屬民衆可檢舉的違規行爲爲由,撤銷原處分,成爲修法後臺南市首件被檢舉違停遭判決撤銷的案例。

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民衆可檢舉的違規項目僅有46項。至於檢舉魔人最常檢舉的騎樓、紅黃線違規停車等行爲,則不得檢舉,但民衆仍可撥打110、1999由執法人員及時排除,新法從今年4月30日起正式上路。

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主任劉佳峰表示,新法實施後,警方已經不再受理民衆拍照、錄影檢舉一般地點的違規停車,但新法實施前的違停行爲,被依新法撤銷處分,在臺南市則是第一件。至於此一判決是否會引發連鎖效應,仍待進一步觀察。

黃女繫於前年8月19日下午5時15分,將汽車停在永康區中華路某鮮魚湯專賣店門口私人設置的斜向停車格,導致汽車停放時,車頭朝店面、車尾凸出跨越路肩至路面邊線,被民衆以行車記錄器錄影後,檢舉未依順行方向停車,案經永康警分局受理後開單舉發。

不過,黃女收到違規通知單後,以她是停在店家設置的專用停車位爲由提出申訴;但交通局裁決中心經向該局停車工程科及市府工務局查詢,發現該停車格位並非市府公務機關繪設,因此黃女在該處路邊停車,仍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不得以店傢俬設違反規定的設施主張免罰,認定舉發並無違誤裁罰900元,並請黃女限期繳款或到案。

黃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停車地點是店家在私人土地設置的停車位,不應受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限制,且停車也沒有超過白線40公分,並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請求撤銷裁決書。

臺南地院雖認定,黃女停車地點是店傢俬設的停車格位,且該格位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因此黃女確有不依順行方向停車的違規行爲;但法官也認爲,依新法該行爲並不屬於民衆可檢舉的違規行爲,自應撤銷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