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小貨車遭惡意檢舉變道逼車 提訴訟獲判撤銷處分
邱姓男子2023年被民衆檢舉駕駛小貨車經南投1路口「隨意突然變換車道,迫使其他車輛讓道」,被依法裁處,經提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判決撤銷原處分。(資料照片/馮惠宜臺中傳真)
1名邱姓男子在去年(2023年)被民衆檢舉駕駛小貨車經南投1路口「隨意突然變換車道,迫使其他車輛讓道」,被監理單位裁處1萬8000元罰鍰,扣點3點,另對曾姓車主做出扣牌6個月處分;倆人不服提行政訴訟,邱主張是被人先挑釁並惡意剪輯檢舉影片,法官經查看檢舉影帶後也判決撤銷原處分。
邱姓男子在去年(2023)3月12日下午4點26分,被民衆檢舉駕駛小貨車經南投草屯鎮博愛路與中正路口「隨意突然變換車道,迫使其他車輛讓道」,南投縣警局據檢舉影片告發,邱遭開罰1萬8000元罰鍰,並記3點違規點數,還要求他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此外,曾姓車主被吊扣牌照6個月。
邱和曾提行政訴訟,期間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在2024年6月30日修正,改爲「當場舉發」違規行爲纔會記點,行政法院認本案並非當場舉發,因此據此撤銷原本的扣點3點處罰。唯邱男仍需繳納1萬8000元罰鍰並參加交通安全講習,且車主仍需扣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持續就此部分進行審理。
邱主張,檢舉人先挑釁並惡意剪輯影片,實際情況是自己繞道行駛後,檢舉人又追上來並在自己車前急煞車,迫使他變換車道。但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稱,審查檢舉影片邱所駕駛的車先停在舉報人車後,並打開車窗示意對方靠邊停車,之後邱的車從舉報人車右後方強行變道,逼迫對方讓路,違規事實明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法官審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惡意逼車必須確認駕駛者的行爲是否出於明顯的惡意,並且造成其他車輛立即的危險,這樣的行爲才符合惡意逼車的定義。
且審查檢舉影片發現,當時雙方車輛在紅燈時進行了較慢的車道變換,且原告車輛並沒有突然變換車道或造成檢舉人車輛緊急反應的情況,反而是檢舉人車輛主動靠近原告車輛並擋住其行駛路線。因此,原告的行爲不構成違規;法官也據此撤銷駕駛罰鍰及吊扣車牌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