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 勘驗證人筆錄!律師質疑檢方誘導問訊

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臺南地方法院24日臨時加開審理庭,被告楊志強申請勘驗證人筆錄。(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臺南地方法院今天(24日)臨時加開審理庭,被告楊志強申請勘驗證人國民籍市議員方一峰的筆錄時,楊的律師質疑檢方以誘導方式,迫使方提到買票,不具證明力。檢方則反駁強調,所謂「迫使」是礙於外在壓力,但從勘驗內容來看,證人的回答沒有任何壓力,雙方態度輕鬆,律師所指的「迫使」,實在太沉重。

今天勘驗的錄影內容,有檢察官針對當時傳出方被另被告臺南市區漁會理事長林士傑「請上車」,事後也報警,相關證據顯示價碼是1000萬元,但到底當時楊說多少?有就有,會叫警察保護他;關鍵的事沒聽說,還是沒聽到,還是用手勢比多少?

錄影中,方一峰也重複表示,楊拜託他在議長選舉票投自己,但他回答「老大我還要做人,不要再講這個」;經過長時間的詢問,方甚至反問檢察官一直在糾結這個問題,到底希望他回答什麼?

曾經擔臺北地檢署檢察長的律師周章欽認爲,以他曾在檢察體系30多年的經驗,無法想像證人的證詞是透過誘導、脅迫方式取得,此舉已背離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同時,方的證詞在在證明歷經數小時詢問,他的精神狀況已不好,還僅記載檢察官喜歡的內容,而非一問一答,因此主張方的證詞不具證明力。

不過,檢方認爲,律師對檢察官筆錄內容有所誤解,對於證人的證詞,需視檢察官所提問題合併觀察;鑑於證人前年12月底在調查員、檢察官的筆錄中,都提到買票一事,但在去年1月初檢察官復訊時,也就是勘驗內容卻說「沒有」,因爲證人說詞與先前回異,檢察官纔會對此再三確認、釐清。

檢方還說,檢方在製作筆錄前,都會與當事人就有利及不利部分進行說明,檢察官是要喚起當事人的記憶,說出事實;證人在其他筆錄確有講到買票,尤其筆錄不可能逐字登打,律師所指是瑕不掩瑜,有見樹不見林之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