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安南醫院丟包命案!開槍男判刑23年 國民法庭判決理由曝光
徐姓男子被男子林澤峰開槍後,載往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急診室門口丟包,事後傷重不治。(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發生的臺南安南醫院丟包案,臺南地院歷經9天的國民參審程序,7日晚間8點多宣判,林澤峰被判處徒刑23年,林昱凱無罪。其中,國民法庭在判決理由中,還特別列舉3大從重因素及5大從輕因素,作爲林澤峰的判刑依據。
國民法庭指出,林澤峰承認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以及開槍射殺徐男,但否認持槍抵住對方胸口開槍,辯稱是相隔1個汽車寬度的距離射擊最後一槍;然而,根據法醫師出具的鑑定書及到庭說明,認定林澤峰是持槍抵住被害人胸口射擊最後一槍,因此殺人罪部分重判徒刑19年。
國民法庭還認爲,徐男所受「入口處有灼燒痕跡」、「入口處無火藥刺青(子彈進入皮膚,與皮膚接觸時,所產生的火藥反應,屬於非接觸性且近距離槍傷的特徵)」,加上子彈造成體內「入口小、中間大、出口小」的傷勢,符合接觸性槍傷特徵。
同時,林澤峰開槍後離開再返回案發現場,隨即搶下徐男載往安南醫院的行爲,目的是將其儘速送醫,並非爲了延遲或阻斷對方接受救治。
國民法庭強調,林澤峰直接故意抵住胸膛槍擊徐男剝奪其生命,造成難以回覆的結果,並使被害人家屬承受無盡的傷痛;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也認爲,林澤峰具有反社會性人格,有高度再犯可能性;林澤峰接受量刑前社會調查時,曾提及「再次發生仍會開槍」而呈現的犯罪後態度,在在都是該法庭從重量刑的因素。
另外,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指出,林澤峰於成長過程中,因家庭及校園的負面成長經驗,形塑他以暴力解決問題的行爲模式;他於行爲後旋即將徐男送醫,曾經嘗試彌補惡行;案發之後攜槍投案,且大致上配合調查並承認犯罪;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表示,如果經過長期的心理治療及輔導,仍有改善行爲的可能性;接受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時,林澤峰曾陳述「知道沒有資格剝奪他人生命」的態度,均爲國民法庭從輕量刑的因素。
至於林昱凱部分,國民法庭也說,不能充分證明林昱凱與林澤峰有共同持有手槍子彈並殺人的意思,呈現在法庭的證據,也無法證明林昱凱有幫助林澤峰犯罪的意思,因此決定判處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