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南議長郭信良索賄重判13年 法官判決理由曝光

無黨籍前臺南市議長郭信良等人涉嫌在佃西自辦市地重劃案向業者廖堅志索賄,臺南地院1日重判徒刑13年。(本報資料照片)

無黨籍前臺南市議長郭信良、臺南市安南區佃西里長高進見被控在佃西自辦市地重劃案向業者廖堅志索賄1300萬元,臺南地方法院今(1日)對郭信良收賄重判13年,高進見收賄判刑9年、教唆僞證罪判6月。合議庭主要根據廖堅志的證詞,認定郭信良、高進見共同犯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廖也因符合自首條件免除其刑。

一審強調,郭信良否認全部犯行;高進見僅坦承教唆僞證犯行,並否認不違背職務收賄犯行;廖堅志坦承全部犯行,此案犯罪事實依吳姓證人及卷內所附的客觀證據均可證明,因此郭信良、高進見所辯部分均不可採。

一審認爲,郭信良時任臺南市議長,理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善盡職責,竟與高進見共同貪圖私利,收受高達1300萬元的賄款,所爲敗壞官箴,重創公務員的廉潔形象,實應嚴予非難,且2人始終否認收受賄賂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高進見所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因與廖堅志談判及對公務員請託、施壓均由郭信良爲之,高進見參與情節較輕,也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一審指出,郭信良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650萬元沒收;高進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刑9年,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650萬元沒收,又教唆犯僞證罪處刑6月;廖堅志不具公務員身分,對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免刑。

至於檢方起訴主張,郭信良、高進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以及審理期間追加具體求刑15年,依卷內事證,此案較符合收賄者及行賄者意思表示合致後,由行賄者自願交付款項給收賄者,並督促收賄者履行其職務上行爲的態樣,尚難推論郭信良以恫嚇方式向廖堅志逼勒財物,使廖心生畏懼交付財物。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