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外送 僱主要書面簽名並備查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天秤、布拉萬雙臺來襲,勞委會緊急發佈「颱風外勤安全指引」,僱主或授權之主管人員如果評估有危險時,應停止外勤;如果必須要勞工執行外勤作業,除了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爲外勤交通工具外,僱主或主管人員還必須提供書面指派,並保存紀錄備查

勞委會強調,颱風天以機車執行餐飲外送、送報等,具有高度不確定之風險,外勤勞工接受指派出勤時,發現現場存有風險,生命可能遭受威脅時,應以生命安全爲重,不要冒險前往,事業單位亦應明確告知勞工,如未能達成任務,不會予以不利之待遇

勞委會指出,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及相關法規,僱主有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外勤安全之責任,勞委會爲協助僱主對臺風天外勤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特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供事業單位參考。

該安全指引建議,於颱風警報發佈,且經地方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後,事業單位應依氣象局媒體資訊,評估外勤區域是否有道路淹水、路樹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杆傾倒等,針對各種風險不同等級情況,採取停止外勤、提供安全運送工具、個人緊急通訊設備、個人防護具、勤前教育等安全管理措施。僱主或授權之主管人員評估認有顯著風險或有可預見風險者,應停止外勤;如決定要勞工執行外勤作業,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如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爲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等,並由僱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保存紀錄備查。

勞委會表示,事業單位在臺風天停班時,可參考勞委會範例開出指派單,其中包括颱風等級、外勤風險、配合裝備、風險評估等,並應留存三年備查。否則遇到勞工申訴,僱主若舉不出危害管理紀錄會被處罰。若勞工因此傷亡,僱主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勞委會並且說明,外勤人員不僅只於服務業外送人員,郵差、快遞人員、記者工作可能須經戶外的勞工,都是上述法規適用對象,搶救、急救人員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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