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錢櫃惡火燒出消防管理與法律責任的交錯

4月26日上午10點57分,臺北市林森北路上的錢櫃KTV發生大火,造成5死多人重傷的不幸事件。據報導火災發生時,大樓警鈴未響導致近三百位早場歡唱客人身陷火海。事後,消防員勘查發現,整棟14層樓消防設備,包括排煙、灑水、消防警報、住警器及廣播都被關閉,令包廂內的客人不知火災發生而延誤逃生。難怪消防人員表示,「這是嚴重的人爲疏失。」

雖然錢櫃林森店3月底已通過消防公安檢查,但因大樓5至10樓增設兩座無障礙電梯,雖已向建管申報施工,但並未向消防局申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劃,也就是說,錢櫃未得到完全許可前,就先「偷跑」施工。

當時,錢櫃因疫情影響只開放7至9樓正常營業,5樓因進型電梯施工而未營業。懷疑爲起火點的5樓儲藏室,是否爲王姓工頭在其中爲電子測距儀電池充電」1個多小時而起火釀禍?起火原因是因電池爆炸、電線走火插座走火?仍待釐清。不過,因電梯施工而建置的臨時隔間,致起火點的儲藏室附近形成密閉空間,起火後該電梯臨時隔間施工井發生「煙囪效應」,加速濃煙竄升,且消防局懷疑逃生門(防火門)開啓後未關閉,致濃煙竄入9樓,所以該樓層死傷最嚴重。筆者建議,法規是否可修改成要求KTV包廂門都要採用防火門,且須與消防主機連動,火災時會自動關閉,以免包廂內的消費者吸入濃煙或有害氣體。

另外,在橫向溝通上也有問題。4月22日市府建管處、消防局、衛生局、商業處對錢櫃進行公安聯合稽查,雖然建管處看到現場正在施工,在檢查表上有「勾」室內裝修項,若橫向連繫好,則消防局自當處理「施工中消防防護計劃」未申報的行政處分,或許就不會發生施工碰到水線改管,疑似錢櫃找消防顧問關閉灑水系統和泵浦控制盤,導致5至9樓均無消防滅火水可用。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4月26日到現場勘驗,傳喚施工人員及錢櫃幹部等共14人以釐清真相。王姓工頭於二度接受偵訊時,因看到「錄影監視畫面」的證據,承認在儲藏室充電並交出電子測距儀,以10萬元交保。至於錢櫃副理及工程承辦人因說不清楚廣播系統爲何被關閉,依公共危險失火罪、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及違反《消防法》等罪嫌,各25萬元交保。

根據《消防法》第35條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死者,處1年至7年的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至500萬元的罰金;致重傷者,處6個月至5年的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業主的法律責任,因其居於保證人,負有對危險源的監督義務,涉嫌對火災危險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另,第284條過失致死罪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而施工人員除了前述之《消防法》第35條、《刑法》第276及284條規定外,倘火災原因鑑定證實起火原因是5樓施工中之電子測距儀的電池充電所致,則行爲人可能構成公共危險失火罪。筆者以爲,倘火災原因可歸責於施工包商,除涉及過失致死罪外,恐亦適用《刑法》第173條規定,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15,000元以下罰金。

這場重大火災發生的主因在於消防設備被關掉的人爲疏失,除刑責外,尚有民事責任及消費者保護責任。在此建議,目前施工中的消防防護,是否有工地監造及安全監督制度?電梯施工的臨時隔間/圍籬,是否採用防火建材?施工前是否有「工地協議」告知不可損及消防系統?每次發生此類重大的公安憾事,都必須省思檢討,不能再重蹈覆轍,希望公務機關動起來,保護每一位市民的生命安全

▼臺北市林森北路錢櫃KTV發生大火,造成5人死亡的悲劇 。(圖/記者李毓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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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