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請求總統特赦或減刑遭拒 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林於如爲詐領保險金連續殺害母親、婆婆、丈夫3親人。(本報資料照片 )

38名待執行的死囚中,林於如及張人堡、黃麟凱等人提行政訴訟,請求蔡英文總統依據人權兩公約作成核準特赦或減刑的行政處分,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林於如等死囚主張,行政法院認定總統行使赦免權非屬應受司法審查之法律爭議事項,嚴重忽略總統行使赦免權涉及受死刑宣告者請求赦免之權利,並對司法審查範圍之見解有重大違誤,應受違憲宣告。

另,赦免法關於赦免之發動、赦免事由及赦免之正當程序等面向,立法規範均嚴重不足,有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15條保障生命權之意旨,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15名大法官審理後,認定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可知赦免爲總統之特權,憲法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赦免之基本權,「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雖爲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所明定,惟尚無從因此而謂赦免爲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裁定不受理。

本案是因詐領保險金,殺害親生母親及婆婆後,短時間內再毒殺親夫的「驚世媳婦」林於如,與林旺仁及張人堡、黃富康及鄭武松、王鴻偉及沈歧武被判死定讞的死囚,委由律師提告主張,我國2009年批准人權兩公約並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總統應該讓受死刑宣告者的赦免權利,可以受到有效保障,以落實《公政公約》的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