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首例!受刑人是否可在監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明天開庭

林姓受刑人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總統大選時,在臺北監獄設置投票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月12日裁準在監獄設置投票所,並以7千字新聞稿說明理由,將成爲全國首件監所受刑人投票案例。桃園市選委會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明天上午10點將開準備程序庭。

林2019年12月戶籍遷入臺北監獄,北高行認定是選舉權人,而憲法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國民」,監禁期間雖限制人身、居住、遷徙自由,但選舉等其他基本公民權利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差別。

北高行表示,林過去4年來因現行法制無法以投票爲由外出,監所內又未依規定設投票所,導致他實際上無法行使投票權,桃園選委會雖稱受刑人可依外出規定申請出來投票,但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外出制度是爲強化就業職能或技能,與行使投票權無關,且得符合「在監執行逾3月」與「行狀善良」或「具特殊才藝或技能」的要件;然而,受刑人即使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應以其他方式保障投票權。

判決一出,影響層面相當廣,在花蓮監獄服刑的賴姓受刑人也認爲受刑人無法參與明年「二合一」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投票,提行政訴訟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北高行也在本月6日裁定花蓮縣選委會應於訴訟確定之前,於監所內設置投票所供賴投票,成爲第二例。

林姓受刑人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總統大選時,在臺北監獄設置投票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月12日裁準在監獄設置投票所。桃園市選委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明天上午10點將開準備程序庭。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