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選剩59天 在監投票 最高行創首例開庭

最高行政法院14日就受刑人是否可在監投票開準備程序庭。左起爲林姓受刑人委任律師薛煒育、陳宜均、謝孟羽。(郭吉銓攝)

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要參與2024年的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聲請假處分獲裁準,桃園市選委會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14日創首例開庭,桃市選委會律師主張專爲受刑人設立投票所造成不公平;林的律師則認爲,應保障林的投票權,承審受命法官庭末諭知將盡速裁定。因中選會公告明年投票所作業只剩5天,最高行的終局裁定將在本週出爐。

法界指出,去年針對臺義爭女案,憲法法庭撤銷終審裁定,重要理由就是終審沒有聽取女童意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此次,最高行政法院開庭審理受刑人在監投票抗告案,應是認爲本案攸關人民投票權,具有憲法層次的法律爭訟,必須踐行完備的法律程序。

林男因案入獄服刑,2019年底把戶籍遷入桃園市龜山區的臺北監獄,設籍到明年1月13日投票日將逾4年。他主張未在北監設投票所,讓他難以行使投票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市選委會在訴訟確定前,應先在臺北監獄內設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讓他投票。

桃市選委會不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昨開庭審理,因中選會是備位相對人,與桃市選委會共同委任律師顏碧志出庭,林姓受刑人則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薛煒育、陳宜均、謝孟羽3名律師到庭陳述意見。

承審法官簡慧娟說,選舉是衆人之事,也是社會高度關注案件,本案必須把假處分的相關程序踐行,纔會公開審理,聽取雙方意見,再由合議庭評議後裁定。

律師顏碧志說,林姓受刑人在公法上並無請求權,依選罷法相關規定,是由選務機關針對人口分佈等,去考量如何設立投票所,並不是便利個別選舉人,法律並未賦予個人可享有特別待遇,無法量身訂做一個投票所讓受刑人投票。

林的律師說,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等相關規定,任何國民的投票權不受無理限制,且距離明年1月13日總統大選只剩59天,能否在獄中設立投票所也只剩5天,本案有防止重大危害的急迫性,符合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法律要件。

林的律師指出,受刑人因服刑無法投票,提起行政訴訟,全國共有10案,且北高行日前就另案開庭,針對能否在監所設投票所部分,法務部矯正署表態尊重,配合中選會辦理,可見並無窒礙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