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爭取「在監投票」希望落空 憲法法庭裁定結果出爐

受刑人爭取在監投票,憲法法庭8日開說明會(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要參與2024年的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聲請假處分,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林的聲請確定後,林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5日裁定本案聲請不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林男因案入獄服刑,2019年底把戶籍遷入桃園市龜山區的臺北監獄 ,設籍到明年1月13日投票日將逾4年。他主張未在北監設投票所,讓他難以行使投票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市選委會在訴訟確定前,應先在北監設投票所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讓他投票。

桃市選委會不服提抗告,而最高行政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爲,人民行使憲法的選舉權,須依立法者立法形成合於憲法明定的普通、平等、 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的選舉法制,憲法保障選舉權的要求才得以具體化。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如果暫準林男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 ,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造成的重大損害,遠大於不准他的聲請,而其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因此無法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廢棄原裁定,駁回聲請, 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