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仍有保障 勞動局提醒:試用期離職應依法辦理
陳信瑜表示,依現行勞動法令,確實沒試用的相關規定,但基於契約自由誠信的原則下,僱主和勞工可依照工作特性,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試用期的勞工還是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且《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如有低於,約定就無效。
陳信瑜說,實務上常見到,勞工試用期不滿7天,僱主要求離職且不發工資;或是新人沒辦法獨立作業,需要前輩帶領,因此沒加班費或補休;還有通過試用期成爲正式員工,纔會投勞健保;事病假天數按比例給假等,這些都不符法令,屬無效約定。
陳信瑜說明,雙方約定的試用期間或試用期滿時,僱主若有延長試用期的需要,仍須與勞工再議定,若是勞工有工作能力不足、工作態度不佳等不能勝任工作,僱主不得任意要求勞工離職或自動終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給付工資、預告期,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資遣費,照《就業服務法》資遣通報、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相關規定辦理。
勞動局提醒,現今勞資爭議樣態百百種,勞工到職時,僱主應完整提供書面勞動契約,將勞僱雙方權利義務規範具體、明確化,面對勞工的疑問,最好能夠逐一說明內容,避免雙方認知有落差,導致爭議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