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再正名!乳含量未達35% 奶油只能叫「脂肪抹醬」

食藥署再正名!乳含量未達35%,奶油只能叫「脂肪抹醬」。(圖/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嚴雲岑臺北報導

米粉果汁巧克力後,食藥署又發起另一波正名活動範圍囊括了醬油、醋與奶油。食藥署表示未來只有經過「發酵」的豆類產品蔬果,才能稱之爲醬油或食醋,若在化學反應中有水解,或添加了其他配料,都需改名。另外,未來只有經乳品牛奶所製成的產品,才能稱爲奶油,不得再使用「植物奶油」等名稱,若產品中食用油含量未達35%,更不得標示奶油二字,只能稱作「脂肪抹醬」。

食品營養科科長李婉媜表示,鮮奶製成的產品中,乳脂肪含量在80%以上,才能稱作奶油,介於10%~80%的,只能稱作鮮奶油、食用油與乳脂。此外,由於市面上多見的「植物性奶油球」,多爲食用油後製而成,李婉媜說,一旦完成正名程序,產品內食用油含量達35%以上者,應捨棄植物油,改稱「人造奶油」,若品名中不含奶油二字者,則無需改名,但須在後方加括弧註記;至於食用油含量爲10%~35%者,產品中則不得出現奶油,應改稱「脂肪抹醬」。

在醬油方面,李婉媜說,只有經過發酵的豆類產品,才能稱作醬油。如果是以植物性蛋白作爲原料發酵,應改稱「釀造醬油」。不過,若發酵產品中有經過氨基酸水解,則需改稱「速成醬油」、「調和醬油」,不得混用

食醋部分與醬油類似,規定僅有經水果食物發酵的產品,才能叫做「OO醋」,若在發酵過程中添加了糖、鹽、油脂、果汁等配料,則需改名爲「OO調理醋」。另外,有些業者制醋過程中,會添加冰醋酸增加酸味,此時產品名稱就需改爲「合成食醋」,不得單以「醋」代之

食藥署新一波的正名活動,是依照CNS定義所擬製,目前草案仍在蒐集各界意見階段,未來將依行政程序發佈,最快2017年可上路。屆時廠商若標示不實,可依《食安法》處4~400萬元罰鍰,若應標示卻未標,則可依同法,裁處3~300萬元罰鍰。

影片取自YouTube,如遭刪除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