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午餐搞非基/一次搞懂7/1上路的基改食品標示新制
編按:2015年5月20日食藥署公佈基改食品標示新制,這已是自2014年12月22日及2015年2月26日後的第三個版本。
重點提示:散裝食品自2015年7月1日起分三階段實施,包裝食品與食品添加物則自2015年12月31日開始,這表示自2016年起將基改食品標示新制將全面落實。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規定,食品若「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與「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應於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也因此,「以基因改造黃豆及基因改造玉米爲原料之食品標示事宜」之法規將正式走入歷史。
簡單來說,今年7月1日起只要食品只要使用任何基改食品原料或添加物,不論其重量是否達到產品總重5%的比例都需標示「含基因改造」,不侷限於目前規定中的黃豆及玉米基改原料。
新制二:非基改食品原料之非故意摻雜率下修至3%。
本次基改食品標示規範中爭論得沸沸揚揚的,莫過於非基改食品原料之非故意摻雜率是否要比照歐盟依次下修至0.9%,最終得到了一個差強人意的3%。
所謂的非基改食品原料之非故意摻雜率(3%),以100公克的非基改黃豆舉例,可允許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有意摻入3公克以下的基改黃豆,但若超過3公克呢?依照新制,這批黃豆就將被視爲基改食品原料,不管是用做豆腐、豆乾或豆漿,食品標示上都應標明本產品使用基改黃豆。
新制三:2015年12月31日起 基改食品標示全面落實。
散裝食品將分依品項及對象,自2015年7月1日起分三階段標示,2015年12月31月全面落實至市場或攤販。包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則延至2015年12月31日起全面標示。
新制四:標示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2公分,字樣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
標示字體長度及寬度維持不得小於2毫米,惟「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字樣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
新制五:國際上須有已審覈通過可種植或作爲食品原料使用之相對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始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新制實施之後,欲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之食品原料,在國際上須有已審覈通過可種植或作爲食品原料使用之相對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始得標示;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〇〇(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以豆腐爲例,若使用非故意摻雜率爲0.9%的非基因改造黃豆爲原料,便可於產品上標示「本豆腐使用符合歐盟法規非故意摻雜率爲0.9%的非基因改造黃豆原料」。
反過來說,若是豆腐是以黑豆爲原料,由於目前黑豆並沒有基因改造品項,因此不能標示「本豆腐採用非基因改造黑豆爲原料」。
新制六:高層次加工品若使用基改原料,需要加註說明。
針對醬油、大豆沙拉油及玉米糖漿等等高層次加工品,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加註下列標示之一:
1.「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
2.「本產品爲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3.「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爲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舉例來說,今年12月31日起,使用基改黃豆爲原料的醬油產品,就必須加註「本醬油產品爲基因改造黃豆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之說明。
新制七:罰則
如於施行日起經查獲產品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4條或第25條規定完整標示,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之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燬之。
●作者/陳儒瑋(環境教育認證人員、校園午餐搞非基行動共同發起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