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任高院院長漏報債務510萬 抗罰12萬結果出爐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在2017年擔任高院院長期間,遭監察院發現他漏報510萬的財產,裁罰12萬元(石木欽,本報資料照片)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在2017年擔任高院院長期間,遭監察院發現他漏報510萬的財產,裁罰12萬元,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裁罰,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認爲,監察院的裁罰並無不當及有裁量濫用之處,判決駁回石的訴訟。可上訴。

石木欽在2017年任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爲《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的公職人員,但他漏報其配偶向兒子借款300萬元、210萬元之私人債務2筆,合計510萬元,監察院認爲石木欽有故意申報不實之情事,裁處12萬元罰鍰,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石主張,他已確實查詢、覈對、檢視其配偶之不動產貸款財產狀況,他的配偶並無須時常向子女借款,其向兒子借款510萬元一事他並未經手,他配偶與兒子間之借款債務是無從一查即知之資訊,只有他配偶告知爲唯一知悉之管道,不應處罰他。

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認爲,石木欽確有漏報債務金額510萬元,並審酌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爲應受責難程度,裁罰12萬元無裁量逾越,或裁量怠惰,或有何裁量濫用、或有責罰不相當違反比例原則等之裁量瑕疵存在,判決駁回石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