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流浪律師可怕,還是欠缺市場區隔及沒有配套措施可怕?
▲新北市府防制校園教職員性騷擾,成立法律扶助律師團協助被害人打官司。
劉宏恩
最近半年來出現很多「流浪律師」的討論。但是喊話的人其實背後有着不同的立場。剛畢業的法律人或在學的法律系學生當然感到很焦慮,但另外有許多訴求其實是執業多年的律師對於「市場行情被打亂」的不樂意。
事實上,後者開始有「應該重新回到縮減律師錄取率的過去的老路」的呼籲。
我很好奇:對於前者(正在或即將準備律師考試的年輕法律人)而言,後者的這種「解決方案」是你們要的嗎?請恕我不長眼的追問一句:後者的律師道友們,多年前你們還在那邊被國家考試凌遲、每天跑圖書館和補習班的時候,這種「解決方案」會是你要的嗎?
換了位置,當然會換了腦袋,這其實難以苛責,畢竟這是現實人生的真相。並沒有一定誰對誰錯。
但無論如何,如果我們想要解決問題、提出政策施行或修正的建議,不能夠只依據自己現在的位置提出訴求,必須要想想其他人的角度,甚至,因爲律師這個行業是基於法治的需求而產生的,具有高度的公益性,勢必也要考量社會整體和公衆的需求。
每次有人提到「流浪律師」的話題,我都會不由自主想到以前在美國 Stanford上民事訴訟法的老師第一堂課說的話。他的大意如下:
「雖然我教你們訴訟法,但是你們一定要記得,一個動輒把每一個案件帶入法院訴訟的律師,會是一個失敗的律師。你們不能只會訴訟,而是必須要會更多不透過訴訟就可以更有效率、更爲確定地幫當事人解決問題和爭取權益的方法。案件只要進入法院就註定會有時間拖延和結果上的不確定,當事人可能付出更多成本,卻不一定會得到更好的結果---事實上往往得到了更差的結果。
我教你們訴訟法,但是我絕不會告訴你們事事都透過訴訟到法院解決是最好的辦法。雖然有例外,但是一般而言,最好的律師在問題發生之前,就可以透過事先的契約擬定幫助客戶未來根本不會發生爭議。
次好的律師則在爭議真的發生後,可以幫助當事人不透過訴訟就迅速而確定地解決問題。至於最差的律師我剛剛講過了:他前面兩者都不會,只會動不動就訴訟、訴訟、訴訟。
切記:你們的任務是替當事人尋求最大的利益,不是竭盡所能的把我這堂課教給你的每樣東西都拿出來去法院運用。」
說起來慚愧,身爲臺灣法律系的教授,我不知道我們的法學教育是否也曾給同學們相同的觀念。還是我們的法學教育也直接間接讓臺灣的律師市場變成一片「廝殺的紅海」:人人會的東西都差不多,而大多數剛畢業的法律人學到的都只是訴訟模式的思考方式。學校裡花了幾百個小時教大家「實體法」上有哪些權利義務,然後又花了幾百個小時教大家「程序法」,也就是要如何透過法院途徑來行使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基礎。
「廝殺的紅海」裡,律師執業不分科,大家受的都是訴訟模式的思考訓練,大多數年輕法律人想到的也是當個訴訟律師,因此在「包審制」的收費方式下,若當事人沒訴訟就會「接不到案」,就會「生存不下去」。我們沒有像醫師那樣分專業(內科、外科、婦產科......),做市場區隔。我們也沒有像臺灣幾乎所有的「師」(會計師、醫師、護理師、社工師、心理師......)一樣,被法律強制在職進修和定期換照。
我知道我這樣講會得罪人,但是我真的很想問:許多律師同道們在抱怨現在的律師市場變成「廝殺的紅海」的同時,有沒有想過爲什麼臺灣律師業從未分科專業化、成爲欠缺足夠市場區隔的單一紅海市場?爲什麼其他「師」考取執照之後必須強制進修,一定要去學到更多學校裡沒有教的東西,讓自己的專業更精進化、爲當事人提供更多元更好的服務,但是臺灣的律師進修卻純屬「自願參加」,有許多公會舉辦的進修課程的參加者經常只有小貓十幾只?
近幾年或許因爲「紅海廝殺慘烈」,越來越多律師想要返回學校再進修,但未必是法研所,而是其他學科的研究所(例如會計、管理......等)。也有越來越多法律人出國充電,或是進入不同的職場領域歷練,不再侷限於傳統律師業務。
大家或許可以思考:「律師錄取率放寬」是不是一個迫使臺灣律師業必須往多元化、藍海化方向發展的契機?以往那種「只要考上了就是金飯碗,連繼續在職進修都不必」的觀念是否應該揚棄?這恐怕不是一直高喊「流浪律師」的聳動訴求能夠回答的事。
至於律師錄取率前幾年突然大幅放寬,究竟有沒有問題?我認爲有,但是問題不見得在「錄取率放寬」,而是在沒有配套措施的情況下「突然」大幅放寬。
法令要求律師考試及格的人必須到律師事務所實習才能取得律師執照,但是突然大幅放寬律師考試錄取率的同時,臺灣的律師事務所數量又不可能突然變多,「找不到實習」的問題怎麼會不發生?即使找到了實習,這些實習律師的勞動條件又怎麼可能不每況愈下?臺灣各項制度變革最可怕的問題就是「不同部會各行其是」:考選部管錄取率放寬不管實習機會,法務部管實習規定又不管錄取率放寬。
臺灣政府的各部會有時候讓人懷疑「究竟是不是同一個國家的」,這其實是經常發生的老問題了,在此無須多提。實習律師的問題,法務部幾年前只把實習單位從侷限於律師事務所,勉勉強強增加了法律扶助基金會,但它仍然是以「訴訟」模式爲主的機構。未來我們的社會一定會需要越來越多「不做訴訟」的法律人,那麼,爲什麼實習機構不能開放到不做訴訟的法律部門,例如企業及政府機構的法務單位?就算是要強調訴訟經驗,有很多法律人在律師考試及格之「前」,已經有多年法官助理等實務經歷,爲什麼現制通通不準折抵實習期間,非得在考取之「後」的實務訓練才能算數?
如果部份律師先進不從如何放寬實習機構的範圍或實務經歷可折抵條件的方向下手,卻提案希望以後現職律師一律不需要付薪資給實習律師,或甚至要求實習律師繳交學費給自己才願意予以指導的話,他們究竟是想要幫年輕法律人解決實習的問題,還是想要解決自己的問題呢?大家可以自行判斷。
●作者劉宏恩,政大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副教授,史丹佛大學法學博士,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人體研究倫理審查會委員。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文章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