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人證物證俱全──美軍中校侵吞臺灣黃金案之23(炳文)

這是臺北國史館所保存1947年5月15日上海《大美晚報》的剪報。《大美晚報》(英語:Shanghai Evening Post and Mercury)是20世紀上半葉美國僑民在上海發行的一份著名英文報紙。(照片:作者炳文提供)

●1947年5月14日,司法部宣佈黃金案即將開審

上海美僑《大美晚報》(Shanghai Evening Post and Mercury):

〈舊金山消息 5.14〉美國司法部檢查官Hennessy今天透露:聯邦法院即將爲前美國陸軍中校在臺灣盜竊價值10萬美金的案子,召開大陪審庭(Grand Jury),爲此,司法部特別從亞洲請來了5名證人,其中一名爲前日軍少校。他拒絕透露這名中校及5名人證人的姓名。該名檢察官透露:嫌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了日軍上繳的黃金,這些黃金應該轉交給中方。目前聯邦調查局正被要求調查嫌犯的蹤跡,據報導他目前住在加州的聖塔巴巴拉市。

這篇報導中所謂的5名證人分別是:原田佐少校、鈴木源吾、夏之驊、伍守恭、及馬鹹。其中伍守恭、及馬鹹於案發時(1945年10-11月)分別爲參事及秘書處副處長;其主管的業務直接涉入到中方處理黃金接收的流程,所以美方請他們來說明。

大陪審庭(Grand Jury)並不是正式的審判,被告勿須出席,也沒有法官,只是對於重大的刑事案件,檢察官通常先選了16到23的陪審員(因人數較多,所以被稱爲大陪審團),和他們無拘無束的討論案情及證據,最後由陪審員來決定(2/3通過即可)是否要移送正式的審判庭,同時起訴書中的罪狀也在大陪審庭中決定。本案第一次開審時,對被告提出了12條罪狀,第一次流審後,檢方斟酌再三,刪掉了4條。

●1947年5月17日,艾文思遭捕前,加碼虛構

這一天凌晨12點15分,聯邦調查局的幹員Thornton在一位當地警局警探的陪同下,來到艾文思的家中。起先艾以爲他是記者,立刻否認自己是艾文思,更否認去過臺灣,但調查員告訴他:登門前就已經全面清查過他的背景,艾只好承認。由於當時屋中還有婦人及小孩(注:此時艾文思尚未與當時住在德州的妻子離婚),他們就移師到調查局的辦公室去。其後艾文思化了大半天的時間口述自白,由調查員記錄、整理、打字,作成了自白書。

艾文思數次說法不一,作者將此自白書和艾文思受審的證詞在後續會編成一個版本。

●1947年5月23日,黃再義、黃在榮兄弟強制到案

黃再義、黃在榮兩兄弟兩人於1946年11月乘船經琉球到達日本,據判斷,自1946年春,中美雙方對本案展開調查後,兄弟兩人的行蹤不論是在上海、在臺灣、在琉球或在日本,都一直在中、美司法單位的掌控之中,所以當1947年5月美國司法部逮捕艾文思後,中美雙方分別將主要證人從臺灣、日本、上海送到美國。這些證人都是由美國司法部要求傳訊,但所有的費用卻都是由軍方出資;當時日本還在美國佔領軍的管轄之下,傳詢證人完全沒有任何問題,而中國方面也希望本案能儘快查個水落實出,所以也相當的配合。

黃在義是由美軍將他由東京送到洛杉磯;黃在榮的情況比較特殊,他是由中華民國駐日軍事代表團於1947年5月23日將他從日本押回上海。那幾天臺灣的警備總司令部和上海的中、美司法單位都在找他。最後他們兄弟兩於1947年8月22日分別由上海和東京來到美國,但只有黃在義出庭成爲本案正式證人。

戰後中華民國空軍的軍機可以進出日本。當時駐在上海大場機場八大隊34中隊長王國南將軍曾經回憶:「有段時間,該大隊有定期的班機來往東京及上海,主要是爲駐日軍事代表團傳遞公文。 」黃在榮很可能就是由圖中的B-24「解送」回上海。(照片:作者炳文提供)

1947年5月22日警總的公文,說明駐日軍事代表團不及將黃在榮經臺南號(輪)送返臺灣,但此公文最後簽註:黃已於 5月23日經飛機押解到上海。(照片:作者炳文提供)

●1947年5月26日,艾文思遭到逮捕

1947年5月17日美國司法部聯邦調查局(FBI)在其住宅約談艾文思,然而這只是一個形式上的過招,被告無論保持緘默或吐出任何口供,都已經不會影響司法部起訴他的行動。這一天FBI探員在艾文思的家中將其逮捕,並立即將其移送該地區的聯邦法院專員(US Commissioner),並舉行初級聽審(Initial Hearing),當場決定收押,並定下25000美元的保釋金,由於被告準備不及,立刻由法警押送到看守所。這則新聞出現在當晚的美國電視新聞;報導中提到美國聯邦檢察官透露:97%被艾凡思所盜賣的金幣都已經(注:在上海的銀行或銀樓中)尋獲。

●1947年5月27日,艾文思繳保獲釋

經過了一天的安排,艾文思隔日就由他的「責任險」保險公司出面付款交保。自此,直到判決定案以後,所有被告的遠行都要經由保金公司簽字同意;並須載明外出的目的及歸來的時日。

●1947年7月1日,艾文思德州會妻

艾文思飛到德州會見妻子Doris Evans,這是艾文思回國後第二次到德州來探望妻子。德州FBI的幹員在艾文思來德州的前數天就來拜訪其妻子,並問了一些相關的問題。但是10個月後,1948年4月,Doris在作證時,當被問到有關此次FBI訊問的內容時,一概以不記得回答。

他們上一次會面是艾迴國不久的1946年1月25日當時他們已經開始辦理離婚手續。Doris作證時宣稱在那次的晤面中,艾文思打了3張借據向她借了14500美元現金拿去作生意。艾文思也將這3份收據登記作爲證物。檢方雖然質疑他們的的說法,懷疑這是贓款的一部分,但也無可奈何。

●1947年8月22日,黃在義來美作證

黃在義兄弟雙雙來到了美國,住進了Mac Arthur軍營,但最後,只有黃在義被檢方列爲證人。

被告律師爲了削弱黃在義的公信力,花了不少的工夫從美國軍方內部取得了黃的一些背景資料,並用來作爲作證時質問他的材料。被告律師對於黃在義冒名Lui,乘坐S.S. Kinghai抵達琉球的事知之甚詳,質問他 :是否因爲從事白糖的走私而被日本警方在琉球查扣,黃回答是美國佔領軍不是日警中途攔下了他們,他也沒有走私白糖,而且這些都經過了澄清,最後他們還是獲准進入日本。

被告律師甚至查清了他妻、子在臺灣的現況,以及他在上海生意合夥人的姓名。基於這些資料,被告律在結論中斷言:黃氏兄弟的妻小以及家族親人在臺灣都受到政府的要脅,而不得不站在檢方的一邊。

雖然黃在義數次強調:其兄黃在榮是美軍聯絡組所聘用的福建話翻譯,被告及他的律師卻一口咬定他們分別是臺灣及上海的公務員,受鄭南渭指揮辦事。

●1947年10月11日,鄭南渭飛美作證

鄭南渭由臺北飛美作證,臨行前在機場發表談話,聲稱:「今日下午攜帶重要證據返滬赴美。據此間官方稱:『艾文思侵吞臺灣黃金人物證俱全』」。由於鄭南渭是美國政府所請來的證人,此行是乘坐美軍所安排的班機。同時在作證期間,每天還可以從美國政府領到5元美金的作證津貼。

鄭南渭臨上飛機前信心滿滿,認爲被告罪證確鑿,真理將站在己方。他和夏之驊兩人英文流利,作證時不免暢所欲言,在庭外見到艾文思時也沒有迴避。但法庭不同於外交,一點小小的語病都會成爲攻擊的對象,而且他們都沒有意識到:此案的審判中,民粹情緒深深影響陪審團的決定。

中央社報導美軍官在臺侵吞黃金案(照片:作者炳文提供)

以下是中央社1947年10月16日的新聞稿:

(中央社臺北16日電)

現已退伍之美國軍人艾文思,侵吞臺灣黃金2千兩案,定於11月12日在美國洛杉磯法院首次公審。1945年10月間,美國聯絡組長艾文思中校,隨同我派遣之前進指揮所抵達臺北時,彼自駐臺日軍少佐源田佐處,接受「福」字金元(幣)8箱,共計4千枚,每枚重1兩,而僅以2千枚(2千兩)送交臺省長官公署,另有2千枚則由艾文思侵吞。

原田佐少佐系日軍經理處之軍官,當時尚有充任翻譯員之臺籍青年黃在榮知悉此事。嗣由黃在榮之介紹,艾文思結識在滬經商之乃弟黃在義,並於同年11月間,分批私將全元偷運上海出售,共計出售1921兩,換得美金10萬7967元,黃在義分得之美金706元,及法幣46萬6000元。另有黃金79兩下落不明,傳被艾文思帶返美國。

此案於去年(1946年)發覺時,返抵美國之艾文思已退伍,旋被拘捕,美國方面並於今年(1947年)春間開庭偵查,臺灣省長官公署曾派員伍守恭、夏之驊及馬鹹3人,飛赴洛杉磯出庭作證,滬商黃在義、日人原田佐及與此岸有關之另一美軍上尉愛隆生,亦曾出庭,旋即提起公訴。

規定11月12日首次公審,臺灣省府決派前臺省公署機要秘書鄭南渭赴美作證,曾充翻譯員之黃在榮,亦將赴美作證。鄭南渭日前來臺,今日下午攜帶重要證據返滬赴美。據此間官方稱:「艾文思侵吞臺灣黃金人物證俱全」。按上項黃金系鑄成金元,正面鑄有「福」字,背面鑄「24k」,「1000」字樣,4千枚金元大小不同。

【未完待續,炳文專欄每週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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