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保全強抱女同事 付20萬和解金換緩刑
新北市1名63歲李姓男子,某社區擔任保全,去年8月下午他竟在值勤時對女同事環抱襲胸。(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1名63歲李姓男子,在某社區擔任保全,去年8月下午他竟在值勤時對女同事環抱襲胸,因此被告上法院,士林地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因他已20萬與被害人和解,獲判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李男與甲女是同事,李男於民國112年8月9日14時11分許,在社區大廳櫃檯值勤時,違反甲女之意願,強行以雙手將甲女頭部抱住,作勢親吻,惟經甲女拒絕後,李男始返回值勤座位,惟隨即再走向甲女,強行以雙手環抱甲女之身體,以此方式碰觸甲女胸部約3至5秒,而對甲女強制猥褻得逞,事後甲女向警方提告。
法官審酌,被告對甲女爲強制猥褻犯行,顯未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造成甲 心理上之陰影及創傷,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甲女以20萬元達成和解,已依約給付第1期金額4萬元,堪認其犯後確有試圖彌補所生危害,尚有悔意。再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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