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拿外賣遭強吻 色保全付25萬和解換減刑
張男竟在A女搭電梯返家時尾隨,並在電梯處無人且爲監視器死角之際,強行擁抱A女,甚至強吻她。(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新莊區某社區一名張姓保全,於112年2月9日凌晨,藉職務之便,在社區大廳內趁11歲住戶A女下樓領取外送餐點時,先以言語關心,再趁機觸摸對方,進而強行擁抱並強吻,最終遭警方逮捕送辦。該案經新北地院審理,一審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張男3年10月,張男不服上訴,經高等法院審理後,考量其悔意與賠償行爲,最終減刑爲2年6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在新北市某社區當保全,事發當日凌晨,見11歲A女獨自一人下樓取餐,他竟心生不軌,假藉關心進行言語騷擾,趁A女不及防備之際,伸手撫摸她的左手臂。A女當下不敢多作反應,試圖快步離開,然而張男並未停止,竟在A女搭電梯返家時尾隨,並在電梯處無人且爲監視器死角之際,強行擁抱A女,甚至強吻她,嚴重侵犯她的身體自主。
案發後,A女回家後告訴父親,隨即向警方報案,張男被逮捕到案,並遭新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一審法官認爲,張男身爲保全,竟藉職務之便對住戶施以猥褻行爲,實屬不可原諒,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張男不服,提出上訴。
張男於上訴期間,與被害人A女之父達成和解,願意賠償25萬元,並已支付部分款項。法院考量張男在偵查過程中態度悔過,且未對被害人造成更大身體傷害,加上被害人家屬在審理過程中表示願意給張男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最終依《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規定,將刑期減輕至2年6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