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宜船限制漁工行動自由 監察院糾正相關部會

臺灣遠洋漁船「大旺號」遭控虐待漁工美國禁止靠港進口漁獲漁業署21日表示,虐待漁工3月已移地檢署調查,遭美國禁止停靠任何口岸卸貨。(翻攝自WCPFC)

臺灣人投資經營萬納杜籍「大旺號」與「金春12號」兩艘漁船,2019年疑似對外籍漁工有暴力行爲及強迫勞動情事。美國每年提出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也指出我國權宜船對外籍漁工勞力剝削,監察院日前通過糾正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農委會漁業署,並要求行政督導改進。

監察委員美玉王幼玲紀惠容指出,綠色和平東亞分部在2019年12月發佈的報告中指出,萬納杜籍「大旺號」與「金春12號」兩艘漁船疑似對外籍漁工有暴力行爲、超時工作剋扣薪資等強迫勞動情事。由於這兩艘漁船是臺灣人投資經營的非本國籍漁船,政府應積極解決並保護權宜船上漁工的勞動人權

三位委員表示,近年來人權意識擡頭,少數國人在其他國家註冊權宜船,以降低經營成本,但漁工的勞動人權迭受批評。據漁業署統計截至2021年3月30日止,我國權宜船數計241艘,並有增加的趨勢

監察院通過糾正的內容指出,這兩艘漁船分別於2020年3月19日、4月8日進入高雄港,因囿於COVID-19疫情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佈在2020年3月19日零時起,限制所有非本國籍人士入境,因此這兩艘船的境外漁工無法取得臨時入境許可。3名漁工由仲介公司人員安排住在宿舍,門被反鎖遭限制行動自由,而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漁業署都未就仲介公司有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進行調查。

另外,由於漁工R君及O君因未獲入境許可,被認定是違法入境,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20日被移民署違法安置在機場管制區內,無法自由行動,一直到法扶基金會律師協助,向法院聲請提審,才於5月20日當天當庭釋放。監察院認爲,移民署違法安置漁工R君及O君在機場管制區20天,無法自由行動,是有疏失。

調查報告並指出,本案尚有「欠缺權宜船檢查法源」、「10年來未曾移送權宜船國裁處」及「加強與國際合作」等事項,包括漁業署針對權宜船被指控強迫勞動情事,因欠缺法源依據以致無法執行行政檢查;我國積極解決權宜船被指責的勞力剝削問題,但10年來卻未曾移送權宜船給船籍國裁處等,監察院促請行政院督導所屬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