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移工懷孕遭男友報遣返 監察院糾正勞動部

女移工懷孕遭男友報遣返 監察院糾正勞動部。監察院。資料照片

監察院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今召開記者會指出,法令規定懷孕時可請求調整工作、禁止夜間工作,但調查發現,來臺的女性移工懷孕的權益未被保障,不僅擔憂懷孕會被遣返,甚至懷孕期被僱主以未通過考覈終止聘僱、不續聘,更有女移工因爲懷孕卻遭男友通報移民署查緝,勞動部空有法令與措施卻落實不足,因此糾正勞動部。

監察指出,國際人權公約已揭示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婦女因懷孕或產假而遭到解僱,臺灣也在104年全面取消對女性移工的妊娠檢查,相關法令並明文禁止僱主以女性移工懷孕爲由單方面終止聘僱契約,勞動部也有解約驗證機制。

監委表示,調查發現實務上仍有僱主、仲介要求或勸說懷孕移工在孕期7個月前解約回國,或者以被看護者沒有看護需求、移工表現未通過考覈等理由,終止聘僱或不續聘,也確實有懷孕移工被迫解約回國,而解約驗證時卻未能發現,以及有移工擔心被解僱,只好隱忍懷孕消息而未做產檢。

監委強調,據統計,107年到110年共有1萬5648名女性移工領取生育給付,其中1萬3300人已返國,這些返國的移工中,有8010人是在終止聘僱契約下離境,且每年移工懷孕後解約回國的情況愈見明顯,比率從108年的4成,提高到110年的66.1%。凸顯勞動部空有法令政策與措施,卻落實不足,嚴重影響懷孕移工權益,因此糾正勞動部。

監委表示,調查期間訪談18名產業及社福移工媽媽及1名移工的配偶,親身聽到這些女性移工隻身來臺、身處異國懷孕、生育孩子的故事,她們常常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懷孕後被刁難、要求解約回國,也遭到懷孕歧視的不公平對待,不能調整工作負荷、搬運重物而導致出血、仍必須加班到晚上、不能請假做產檢,甚至有移工媽媽擔心僱主知道後會遣返她,只好隱忍自己懷孕的事情,也未做產檢,最後竟然在公司宿舍生下孩子。

監委指出,國際人權公約揭示國家應讓懷孕婦女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與安全保障,並保護母性及胎兒健康,女性產業移工並受到《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與《勞動基準法》的保障,懷孕期間可請求調整工作、禁止夜間工作、申請產檢假,但從移工媽媽上述的實際遭遇來看,都與國際人權公約、我國法令背道而馳。

監委提及,勞動部雖設有1955專線供移工申訴,2018年至2021年的226件申訴案,有超過6成案件處置結果爲「移工已出境或等待離境」、「移工同意撤案」,加上勞動部未有抽檢覆核機制,導致無法掌握移工的處境。

監委強調,勞動部空有法規政策與措施,卻難以落實,造成外籍看護工一旦懷孕,多隻能解約回國,或者選擇隱忍,甚至成爲失聯移工,因而衍生「黑戶寶寶」一連串問題,讓受照顧者與外籍看護工的權益均受損,並衝擊移工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