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送懲戒法院免議 因貪汙關6年5月又褫奪公權
臺南市政府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因索賄、超貸、洗錢、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財產申報不實及濫用首長職權,去年11月遭監察院彈劾。陳因貪污遭判刑6年5月定讞,褫奪公權5年,於臺南監獄服刑,但移送懲戒法院部分,懲戒法院認爲他已不得被任用爲公務員,任用後應予免職,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最重的「免除職務」,本件已無受懲戒處分必要,判免議。
陳凱凌2020年至2022年間擔任臺南市經發局長,卻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要求並收受與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黃宣燁的賄賂、飲宴應酬和性招待。
2021、2022年間,陳未將借貸予長盈環宇公司負責人林銘威250萬元債權如實申報爲財產,2021年間購買房地產簽約時,以加計400萬元提高總價的方式,欺騙地政士在實價登錄系統登錄不實的房價,向銀行超貸,詐取約338萬元現金,並隱匿犯罪所得,觸犯洗錢罪。
陳凱凌2020年間報請臺南市政府覈准首長宿舍租賃申請、經費支出及財物採購案,卻僭越市府職權自行覈定,獲得房屋租金及財產上利益。另外,他也不當指示下屬、怠惰行事,造成「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及「柳營科技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代操作勞務採購案」發生執行進度延宕,造成公庫損失。針對5項違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刑事部分,陳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刑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一審被判8年刑,臺南高分院改判6年5月;陳才上訴最高法院1天,隨即撤回而告定讞。
懲戒法院認爲陳凱凌的貪污行爲已經法院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已「不得被任用爲公務員,任用後應予免職」,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最重的「免除職務」懲戒處分。懲戒法院審酌陳的違失行爲嚴重敗壞公務員風紀,影響社會風氣及民衆觀感,重挫政府廉能形象,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應判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但因刑事部分已判刑,因此今判免議。
臺南市政府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因索賄、超貸、洗錢、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財產申報不實及濫用首長職權,去年11月遭監察院彈劾。陳因貪污遭判刑6年5月定讞,於臺南監獄服刑,但移送懲戒法院部分,懲戒法院認爲他應該判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因刑案已宣告褫奪公權5年,懲戒無實益,今判免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