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刑尚未移審 前經發局長陳凱凌延長羈押2個月原因曝

臺南市政府前經濟發展局長陳凱凌。(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政府前經濟發展局長陳凱凌涉嫌接受廠商性招待、喝花酒及索賄180萬元,今年8月16日一審判刑8年後,因羈押期限將至,加上此案尚未移審,臺南地方法院今天裁定陳凱凌自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據瞭解,陳凱凌從去年底被檢方聲押獲准後,羈押至今已逾8個多月;一審宣判時,他的律師也曾當庭聲請具保,但經法官諭知正式遞狀後,合議庭仍駁回他的聲請。

臺南地院裁定指出,被告陳凱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得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洗錢罪,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後,認爲被告所犯罪名包含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法官裁定還說,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如果日後判決確定,勢必面臨徒刑的執行,但因他長年累積政商、國內外的人脈與資力,可認爲有籌措相當現金的經濟能力及人脈,加上此案經新聞媒體廣泛報導備受矚目,被告爲智識正常的成年人,面對重刑時,依一般合理判斷,迴避司法審判或刑罰執行而逃亡的可能性甚高,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的危險也較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因此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法官認爲,爲防止被告逃亡,以確保此案後續上訴程序的進行,以及將來刑罰的執行,並衡量社會秩序的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的保障,認爲對被告採取拘束人身自由的措施,仍屬相當且必要的手段,加上在現階段的訴訟程序中,並無羈押以外的方法得以代替,自有繼續羈押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