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前經發局長陳凱凌貪污等罪定讞 懲戒法院判免議

司法院。(本報資料照)

臺南市政府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被控涉向廠商收賄,喝花酒接受性招待,且以購置豪宅名義超貸,去年8月一審依貪污、詐欺、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合併判8年、褫奪公權5年,臺南高分院二審改判6年5月、褫奪公權5年定讞。陳去年11月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因已褫奪公權,今(29)日判決免議。

刑事部分,陳凱凌被控向廠商收賄,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且以購置豪宅名義超貸,一審被判8年刑,臺南高分院改判6年5月徒刑。原本案件上訴三審,但4月12日撤回告訴而定讞。

彈劾案文指出,陳凱凌擔任經發局長期間,假借職務上權力,要求並收受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180萬元、飲宴應酬及性招待13萬餘元,檢方偵查時,無法合理說明其他不明財產來源,且隱匿財產未依法申報。

監察院認爲陳凱凌另有財務上不法及不忠於職務行爲,事證明確;此外,也有不當指示屬員、裁量濫用或怠惰辦理「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及「柳營科技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代操作勞務採購案」,造成執行進度延宕及公庫損失。

彈劾案文另指出,陳凱凌還涉嫌向彰化銀行超貸,詐取296萬餘元現金,爲隱匿犯罪所得,假借委託友人購買股票,分次以現金方式交付友人這些款項,以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的去向及所在,涉犯洗錢罪。監察院表示,陳凱凌所作所爲有失官箴,依法應受懲戒。

懲戒法院判決指出,陳既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爲,經法院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第8款、第4項前段規定,陳已不得任用爲公務人員,任用後應予免職,就公務員關係之存否而言,其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最重之「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懲戒法院審酌陳的違失行爲,除敗壞公務員風紀甚鉅外,並嚴重影響社會風氣及民衆觀感,重挫政府廉能形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情狀,認處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爲適當,惟參酌上述規定結果,再對陳爲懲戒並無實益,本件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爰爲免議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