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陸軍上校向德恩簽降共承諾書 懲戒法院判免職

陸軍步訓部前上校主任向德恩(右)。記者張議晨/翻攝

陸軍步訓部前上校主任向德恩遭中國吸收,收賄56萬元並簽署投降承諾書,判刑7年6月定讞,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一審認爲,向德恩敗壞官箴及軍紀,日前判決向德恩免職。

全案起於,向德恩爲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作戰研究發展室上校主任研究官(已停職),民國107年間任陸軍裝甲第564旅上校副旅長時,遭經營旅行社的退休軍官邵維強吸收。

判決指出,向德恩同意以每月新臺幣4萬元的對價,以「老張」爲代號協助邵維強刺探軍情,簽署向中國投降的承諾書與支持兩岸和平統一的誓約書,並穿上軍服與承諾書合影,自108年10月至111年1月止,共計收賄56萬元。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向德恩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向德恩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去年12月駁回上訴定讞。

行政究責部分,監察院認爲向德恩是近年國軍現役軍官涉共諜案階級最高者,不思盡忠職守,爲貪圖小利辜負國家多年栽培,置軍人神聖職責於不顧,背棄軍人服役前宣示效忠國家誓詞,自應受最嚴厲的處分,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一審認爲向德恩有予以懲戒必要,身爲高階軍官,受國軍長期栽培,卻違背忠誠義務收賄籤立誓約書,宣誓效力中國,敗壞官箴及軍紀,危害軍譽,不適任軍職,日前判決免職,可上訴。